歌舞妓歌舞伎中國歷史上指提供歌舞、音樂等才藝表演的女性伎人或女樂[1]:128。亦稱為樂妓樂伎,可細分為歌妓舞妓

歌舞妓與其它藝人同為古時社會的底層,即中的優人。秦漢以來,女性樂妓是歌舞藝術的表現主體。北魏建立樂籍制度,歌舞妓大多屬於官妓。宋朝之前,歌舞妓多是精通歌舞技藝的專業人員。現代研究者認為,在宋朝時,歌舞妓的官私合流,使官妓、私妓區別日漸模糊。她們與私妓在謀生方式上已無太大差別[2]:366

註釋 編輯

  1. ^ 劉心韻. 《宋代歌舞伎初探》. 大眾文藝 (河北省石家莊市: 河北省群眾藝術館). 2011, (2011年10期): 128. ISSN 1007-5828 (簡體中文). 
  2. ^ 李芸倩. 《宋代歌舞妓官私合流现象研究》. 新教育論壇 (新加坡: 環球科技出版有限公司). 2019, (2019年4月 總第197期): 366—368. ISSN 2705-0890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