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述
在 美國的法律中, 《法律重述》是一系列法學論文,目標在於將普通法的一般原則傳達給法官和律師。至今一共有四個系列的《法律重述》,均由美國法律協會出版。美國法律協會是一個由法官、法律學者和法律從業人員組成的協會,成立於1923年。
概述
編輯每一個《法律重述》基本上就是對案例法的編纂。案例法是普通法系中由法官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而發展成型的理論。 雖然《法律重述》本身不是有約束力的先例,但是它們屬於有說服力的先例 。因為它們是在法律教授,執業律師和法官的廣泛輸入中制定的。它們的目的是反映美國法律界的共識,包括對於法律的現況以及一些應有的法律改革。哈佛法學院對《法律重述》做出以下描述:
每個重述章節包括了「黑字法」原則、評論和例子。對於該部分總結的原則,《法律重述》以「編纂者說明」的形式詳細討論了構成該原則的所有案例。律師可以在提交給法庭的書面文件引用《法律重述》的一部分。通過這種方式,律師可以提請法官注意普通法原則,因為幾乎對所有普通法原則的摘要都在《法律重述》中。法官然後可以考慮相關的《重述》章節,並對原則在案件中的運用作出知情的決定。雖然法院並不需要將《重述》採用為法律,但它們經常這樣做。因為這些《重述》的章節準確地重述了該司法管轄區已經確立的法律。對於第一次出現的問題,《重述》也說明了其他司法管轄區對此問題看法的趨勢。
在美國以外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重述比較罕見。 對於這種現象,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前法官,William Gummow,認為原因是美國缺乏在全國範圍對普通法做出最終判決的終審法院。美國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普通法,而聯邦的最高法院只能對憲法、聯邦法律、及聯邦管轄權內的問題做出審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