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浙江高法浙江高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主要領導
院長 李佔國 二級大法官
機構概況
上訴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業務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組織上級機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 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級別 副省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馬塍路5號
對外官網 浙江法院公開網

沿革 編輯

機構設置 編輯

內設機構 編輯

  • 刑事審判第一庭
  • 刑事審判第二庭
  • 刑事審判第三庭
  • 民事審判第一庭
  • 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三庭
  • 民事審判第四庭
  • 立案一庭
  • 立案二庭
  • 審判監督庭
  • 行政審判庭
  • 執行庭
  • 辦公室
  • 監察室
  • 組織人事處
  • 法官管理處
  • 教育培訓處
  • 老幹部處
  • 執行綜合處
  • 執行實施處
  • 執行監督處
  • 研究室
  • 司法警察總隊
  • 司法技術鑑定處
  •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 機關黨委
  • 紀檢組
  • 政治部
  • 執行局

事業單位 編輯

  • 浙江法官進修學院

企業 編輯

歷任領導 編輯

院長
副院長

知名案例 編輯

  • 2010年1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原副庭長潘華山故意殺人案作出二審判決,裁定駁回潘華山上訴,維持原判。同年11月25日,潘華山被執行死刑。
  • 2002年7月22日,曾以1380萬元拍得天安門兩隻宮燈而名噪一時、案發後又被國內媒體稱為「金融大鱷」的原寧波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主任吳彪,終審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玩忽職守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時,吳彪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實施了貪污罪、受賄罪等六項犯罪,決定執行死刑,吳彪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該項犯罪的具體情節,吳彪尚不屬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
  • 2003年6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溫州鹿城區委常委、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局長王天義的上訴,維持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的判決。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浙江省高院的二審判決,改判王天義死緩。
  • 2018年6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杭州藍色錢江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的上訴,維持以放火罪、盜竊罪判處的死刑判決。

對應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參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