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交通標誌
澳門交通標誌是指澳門使用的交通標誌。澳門的交通標誌與1998年之前葡萄牙使用的交通標誌相似。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後,原本葡萄牙統治時代的交通標誌依然沿用。[1]
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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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右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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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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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右雙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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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雙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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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或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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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優先道路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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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無優先道路的交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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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無優先道路的交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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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左側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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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右側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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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速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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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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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凸不平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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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基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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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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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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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有行人過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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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兩側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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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左側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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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右側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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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峭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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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峭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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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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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散的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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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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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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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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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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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橫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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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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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圓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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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自行車的人橫穿或進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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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飛行的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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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主幹道上的交通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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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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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的其他危險
禁止標誌
編輯-
沒有車輛通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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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車輛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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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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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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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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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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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貨車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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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幹道上停車並給交通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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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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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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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停車或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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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臨時停車和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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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日不准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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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數天不准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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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停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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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兩輪以下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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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摩托車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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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所有機動車輛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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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人、動物、輕便摩托車和騎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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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度超過3.5公尺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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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度超過2公尺的車輛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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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本車與前車距離小於70公尺的情況下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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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長度超過10公尺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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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貨運車輛重量超過 5.5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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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車輛重量超過 5.5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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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車軸重量不得超過 2.4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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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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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馬達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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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面而來的車輛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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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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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車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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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車輛牽引 2 個或更多車軸的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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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騎自行車或小型輕便摩托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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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型輕型機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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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爆炸物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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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運輸危險水污染物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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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車輛運載危險物品或符合特殊標誌規定的材料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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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停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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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停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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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裝貨及卸貨外,無停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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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停車區,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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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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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通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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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速度限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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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達噪音禁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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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車或停車禁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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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之前簽署的所有禁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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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超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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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車禁止超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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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停車區結束
強制性標誌
編輯-
只能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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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直行,不能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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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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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或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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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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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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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或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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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左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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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右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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迂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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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從兩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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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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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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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騎自行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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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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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速度限制結束
訊息標誌
編輯-
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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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標誌上之指示,許可某種車輛或公共機關或實體使用之車輛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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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重型汽車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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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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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直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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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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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於迎面而來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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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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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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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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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輸車輛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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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優先權道路方向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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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優先權道路方向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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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使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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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使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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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使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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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使用標誌
其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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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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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士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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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泊車時間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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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限上落客貨區除外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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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泊車時間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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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泊車時間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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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泊車時間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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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車輛可泊車時間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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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車輛除外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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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巴士除外輔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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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亮起 必須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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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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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泊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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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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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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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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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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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測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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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行式行人橫道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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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之輔助標牌 式 12a、式樣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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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之輔助標牌 式 12a、式樣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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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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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上落客區標誌牌
參考文獻
編輯-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會刊 (PDF).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