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昶
光緒二年,會試第252名;殿試登進士三甲第52名,後任陽曲縣知縣;光緒二十七年,因涉及在太原教案中殺害洋人,而被處斬[1][2][3]。
參考文獻
編輯- ^ 《清實錄·大清德宗同天崇運大中至正經文緯武仁孝睿智端儉寬勤景皇帝實錄》(卷482):「諭軍機大臣等、電寄奕劻等、諫電悉續辦各員不免過重。如陽曲縣白昶灤平縣文星、罪關斬決必須有戕害洋人確情。如鄭文欽所犯之事方可加以重辟。應由該王大臣查核所注證據是否情真罪當。再行擬辦電奏。至前浙撫劉樹堂前浙臬榮銓、衢州民教滋事均經嚴飭地方官認真彈壓切實查辦。其賠恤各款已經余聯沅奏結。該撫臬雖系該管上司。衢州相距較遠即應得處分。亦不至革職永不敘用之重。松壽前在江西巡撫任內。各屬所出教案均隨時嚴劄飭屬加意彈壓。秉公查辦惟江西民情強悍。民教久不相和。以致轇轕甚多一時未能全結。予以革職留任處分。」
- ^ 《清實錄·大清德宗同天崇運大中至正經文緯武仁孝睿智端儉寬勤景皇帝實錄》(卷482):此外前陽曲縣知縣白昶、為毓賢爪牙。誑殺西人四十餘名。擬斬決。
- ^ 《清實錄·大清德宗同天崇運大中至正經文緯武仁孝睿智端儉寬勤景皇帝實錄》(卷482):丁丑。諭內閣、上年拳匪肇亂。京畿一帶。多被擾害。以致各省人心煽動。焚毀教堂。傷害教士教民之案。層見晶■宜出。朝廷屢降諭旨。飭令妥為保護。乃地方官奉行不力。致釀事端。自應分別情罪輕重。予以懲處。山西歸綏道鄭文欽、浙江衢州城守營都司周之德、山西前陽曲縣知縣白昶、均著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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