眩光(glare)即刺眼的光,其可導致視野內的亮度大幅超過眼睛能適應的範圍,造成視力受損或情緒煩擾、不安。

依來源分成:

  • 直接眩光(direct glare):由視野內的光源直接引起
  • 反射眩光(reflected glare):視野內物體表面的反射光而引起。反射眩光又分為下列四類:
    • 鏡面反射(specular)
    • 延展反射(spread)
    • 散亂反射(diffuse)
    • 混合反射(compound)

依眼睛不適程度分為:

  • 不適眩光(Discomfort glare) :不影響視力但不舒適。
  • 失能眩光(Disability glare):除了有不適感外,會直接干擾視力。
  • 目盲眩光(Blinding glare):強眩光,遠離一段時間後仍無法看清事物。

駕駛者可配戴垂直偏光太陽眼鏡,可有效減少來自非金屬物體,如水、光滑表面的眩光。

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編輯的《國際照明工程詞彙》中對於眩光作了以下的定義:「眩光是一種視覺條件。這種條件的形成是由於亮度分佈不適當,或亮度變化的幅度太大,或空間、時間上存在着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或降低觀察重要物體的能力,或同時產生這兩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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