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是1973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1976年7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3]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簽署日1973年11月30日
簽署地點美國紐約
生效日1976年7月18日
簽署者31
締約方109(2020)[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英文
法文
中文
俄文
西班牙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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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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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4]宣佈種族隔離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犯種族隔離罪行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公約規定締約國應:

  1. 採用措施禁止、預防對於種族隔離罪行和類似政策或其表現的鼓勵,並懲治觸犯此種罪行的人;
  2. 採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對犯有或被告發犯有族隔離罪行的人進行起訴、審批和懲罰。

公約還在相關方面對人權委員會做了授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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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7.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United Nations.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7) (英語). 
  2. ^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3.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PDF). United Nations.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3-28) (英語). 
  4. ^ 4.0 4.1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0-12-14]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