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裝置國際利益公約
流動裝置國際利益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in Mobile Equipment),是2001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南非開普敦,於2006年3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2]
簽署日 | 2001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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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南非開普敦 |
生效日 | 2006年3月1日 |
締約方 | 82(截至2021年1月17日) |
保存處 |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編輯各締約國知悉獲得和使用高價值或具有特別經濟意義的流動裝置的需要和促進有效率地獲得和使用此種設備的融資需要,希望建立明確的規範以推動相關交易,制訂公約各條款。[3]
內容
編輯公約[3]規定流動裝置上的國際利益和相關權利的構成及其效力。公約還對國際利益的構成、不履行的救濟、國際登記制度、相關特權與豁免、賠償責任等作了規定。
參考文獻
編輯-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IN MOBILE EQUIPMENT. UNIDROIT.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5) (英語).
- ^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 ^ 3.0 3.1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01-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1-22)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