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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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是美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歷史
編輯第一部美國版權法是於1790年制定的。在美國稱之為1790年版權法。
美國版權法的制定,來自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的授權:「議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有權利的保障......」[1]
在美國,規範版權的法律主要有
- 1790年版權法[2]
- 1909年版權法
- 1976年版權法
- 1998年版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 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 2005年家庭娛樂和版權法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主要有: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伯爾尼公約)
-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主要內容
編輯根據美國最新的版權法規定,版權的保護期限是直到作者死後70年,這比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國際慣例多了20年,假如作品是集體創作或是1978年1月1日以前發表的,那麼其版權保持75至95年。1923年以前發表的作品均屬公有領域。但這個規則也有例外,一些1963年的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而另一些早於1923年的作品重新被申請版權因此依然受版權保護。出於法律的改變,到2019年為止不會有作品進入公有領域。
歷史和細節
編輯美國國會釋出的第一部版權法是1790年版權法,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圖、圖表和書籍」的專權,此後假如作者還活着的話他可以申請獲得另一個14年的保護期限。這部法律沒有規定其它作品如音樂創作、報紙的版權,它特別註明不禁止拷貝外國作家的作品。當時大多數作品沒有申請版權:從1790年到1799年在美國出版了1.3萬部作品,只有556部受版權保護。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版權保護的期限也有延長,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院對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衝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原則的產生。一些版權所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範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一份描寫一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准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一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一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一個故事、一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註明:
-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意拷貝。美國最高法院在一次判決(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中還明確規定一個編輯作品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僅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具備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個公司僱用某人來寫一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僱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比如一個作者可以授權一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一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由隸屬於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國家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但美國聯邦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範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一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
參考文獻
編輯-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0-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27).
- ^ Founders’Copyright - Creative Common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本法的重點在於作品問世的14或28年後,自動進入公有領域。)
外部連結
編輯- Cornell University: Guide to copyright terms in the U.S.
-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美國國家版權局)
- Copyright Office list of circulars[永久失效連結]
- USPTO Stopfakes.gov Small Business Resources
-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CRS) Reports regarding copyright
- Copyright Timelin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 History of Copyright in the U.S.
- Copyright and Culture by Christopher D. Hunter
- Text of every version of U.S. Copyright Ac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for 1909 to the present
- Flow-charts and tabl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o determine copyright status of a work
- Digital copyright slider to determine copyright status of a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