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證分(梵語:svasaṃvedana、svasaṃvitti;自體分),佛教術語,歸爲瑜伽行唯識學派護法學系理論,屬唯識四分之一。其義為"相分"、"見分"所依[1],可親證"見分"。即有主觀性的能力,能更深一層見到(證到)原來的見分。或謂心識的自我證知問題。[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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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唯識論》卷2:「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2. ^ 茅宇凡,"唯識學「自證」(svasaṃvitti)理論之研究──以《成唯識論》為中心",臺北:中華佛學研究所,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一期 頁 141-169(民國九十九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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