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久霖(曾用名:陳久霖,現改名為:陳九霖[1],1961年10月20日),前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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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出生於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寶龍村。1981年10月,他辭去了村里信用社的鐵飯碗,專心準備高考,並於1982年考入北京大學東方學系,學習越南語的同時,亦努力修習英語。此後,陳久霖又先後取得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私法碩士學位、新加坡國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學位和清華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學位。

北大畢業之後,陳久霖進入國家民航管理局局長辦公室,任翻譯。後又出任中德合資的北京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外國專家助理。1993年,他加盟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參加了建設香港新機場供油公司的談判與組建工作;他還是華南藍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天津國際石油儲運有限公司等特大型中外合資項目的項目經理和中方首席談判代表。中國航油的前身——中國航空油料運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也是陳久霖親自籌建的。

在他執掌期間,中國航油淨資產由17.6萬美元增至1.5億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22倍左右,締造了一個商業傳奇,因此被稱為「航油大王」。2004年,中國航油澳大利亞籍交易員紀瑞德和英國籍交易員卡爾瑪從事油品期權交易導致巨額虧損。陳久霖本人因此被迫離職,並遭到新加坡警方拘捕。2006年3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做出判決,判處陳久霖入獄服刑四年零三個月,其判刑原因是股東售股拯救公司和公司沒有向交易所呈報虧損。陳久霖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後,於2009年1月20日刑滿出獄。

執掌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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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中國航油母公司委派陳久霖到新加坡接管在當地的子公司——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他先後擔任總經理、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兼總裁。中國航油成立於1993年,最初兩年遭遇虧損,之後又休眠兩年。陳久霖接手時國內投入的資金僅為21.9萬美元。但在他接手之後,公司業績迅速有起色,一舉扭虧為盈,並通過批量採購、集中運輸等方法很快壟斷了中國進口航空油品市場的採購權、運輸權。

陳久霖執掌中國航油期間,除了使公司經營業績大有起色外,還策劃和主導了一系列收購兼併活動,為中國能源企業在海外投資兼併起到了借鑑與指導作用。

2002年7月23日,在浦東機場剛剛啟用不久,在其未來效益還處於未知數時,中國航油便以3.7億人民幣溢價收購上海浦東機場航油公司33%的股權,第二年便實現獲利,到現在為止,平均年收益率為26.46%。該項股權收益至今仍是中國航油最主要的利潤來源。2002年7月31日,中國航油以約1億新元收購到西班牙CLH公司5%的股權。截止2007年1月24日出售該股權時,中國航油共獲得現值約4億新元的收益。

2001年,中國航油曾與新加坡石油公司(簡稱SPC)的最大股東——吉寶企業(Keppel)磋商收購SPC。但在當時,中國航油還不具備獨立收購SPC的實力,故聯繫國內兩家實力公司聯合收購。而中國航油拋出的繡球並未打中意中人。後來,在中國航油「蛇吞象」——獨家收購時,卻遭遇到這些企業的干擾。據知情人吐露,若不是那種干擾,中國航油本來可能以每股1-1.35新加坡元的價格收購到77%以上的SPC股權。

其後,在2004年8月18日,中國航油宣佈以每股4.12新元的價格,從印尼商人手中收購了8800萬股SPC股份(相當於總發行股本的20.6%)。可是,當年11月24日,中國航油母公司在股東會上投了否決票,以致該項收購計劃再次失敗。中國航油還為此賠償了印尼商人3000萬美元。

若上述兩次收購舉動有一次成功的話,據當時公佈的數據可推算出,中國航油所代表的國有資產至少可以節省19.56億—101.24億人民幣。

在陳久霖的領導下,中國航油從一家純粹的石油貿易企業轉型為實業、工程與貿易相結合的多元化能源投資公司。2001年12月6日,中國航油成功在新加坡主板上市。到2004年9月,公司的淨資產已經超過1.5億美元,是陳久霖接手時的852倍,市值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22倍。中國航油也因出色的業績而獲得多項榮譽,包括被連續兩次評為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公司發展過程被編為案例收入新加坡國立大學的MBA課程,同時也曾被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刊物《求是》雜誌作為正面案例探討中國國有企業的發展方向。2003年,陳久霖被《世界經濟論壇》評選為「亞洲新領袖」(即現在的「全球青年領袖」)。同年,陳久霖還榮膺「北京大學傑出校友」。

遭遇重大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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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起,陳久霖掌控的中國航油經董事會批准後開始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董事會指定澳大利亞籍資深交易員紀瑞德等三名交易員(以紀瑞德為主)為公司操作投機性期權交易。2003年上半年,紀瑞德通過期權交易為公司盈利。

但2003年第四季度,紀瑞德做出錯誤判斷,在國際油價上升的趨勢中,出售大量看漲期權。紀瑞德的錯誤操作,給中國航油帶來了巨額虧損。面對巨虧,中國航油及其母公司——中國航油集團曾竭力試圖力挽狂瀾。2004年10月,中國航油集團決定把所持75%上市公司股份的15%折價配售給機構投資者,籌得1.11億美金暗中用於補倉(這後來被外界普遍指責為母公司明知上市公司巨虧卻隱瞞公眾投資者並完成「內幕交易」,也是導致陳久霖後來入獄的最主要原因——他因此被判刑4年)。

然而,由於國際油價仍在不停攀升,虧損額不斷擴大。自2004年10月26日起,中國航油集團指令中國航油在高位開始斬倉,當天斬倉價格為55.65美元,為當年最高價位。到11月底,國際油價降至46美元/桶。然而,這時全部期權倉位已經被斬倉完畢。

中國航油2004年賣出的石油期權平均價格為48美元/桶。實際上,期權協議規定的到期行權時間分散在2005年至2006年的12個月內,自2004年12月起,國際油價即開始一路下跌的過程,如果中國航油能堅持到2005年,則虧損額將大為減少,甚至可以盈利。但由於資金鍊斷裂而導致的提前斬倉,造成了中國航油當期5.54億美元的虧損。國際知名評級機構對此評價說:只需要5000萬美元,中國航油就可以走出困境。

中國航油巨虧事件披露後引起了中國和新加坡輿論的高度重視。在新加坡,中國航油事件被認為是自1994年巴林銀行破產案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金融事件,並且再度引發對於新加坡金融控管當局在監督方面是否有失職的爭論。而在中國,該事件再度暴露出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問題。

2005年6月9日,陳久霖等五名中國航油公司的高官被正式提起控告,陳久霖面臨包括未如實發佈消息、涉嫌內幕交易等多項指控,最高將可處以94年監禁以及25萬新元的罰款。幾天之後,陳久霖在籌措到了200萬新元(約合120萬美元)的保釋金後保外候審。2006年3月21日,新加坡初等法院對陳久霖做出判決,陳久霖必須服刑四年零三個月,同時遭罰款33.5萬新加坡元。

《商界》雜誌等媒體曾撰文認為陳久霖是一顆「棄卒」,即類似於象棋中「丟卒保車」的那個被遺棄的卒子[2]。也有人認為,中國航油事件存在着許多不為人知的內幕[2]

復出擔任央企副總,獲著名法學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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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陳久霖出任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1]

陳九霖重回央企工作之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有人援引《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條文,對陳九霖重新擔任央企高級管理職位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第2項規定,有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第23條第1款亦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針對質疑,中國民商法學泰斗、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法學院馬俊駒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陳九霖復出根本不違法[3]。馬俊駒教授表示,判斷陳九霖重新任職是否合法的關鍵在於,他在新加坡被處刑罰又在國內重新任職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這就要看陳九霖在新加坡被處刑罰在大陸中國的法律效力。關於中國公民在國外被處刑罰在國內的法律效力,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主權原則,新加坡法院根據其國內法對於陳九霖在新加坡的行為所做的判決,並不必然在中國直接產生效力。如此看來,陳在新加坡的行為沒有經過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為犯罪,自然不能認定為構成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因此,陳九霖的復出任職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並沒有違反《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的上述規定。因此,以新加坡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為根據認定陳九霖在中國復出任職有法律上缺陷,是不能成立的。

還有些媒體提出疑問,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陳久霖應該終身不得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何又復出?其實,這些媒體並沒有準確解讀《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據此,雖然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是央企,但其投入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資本的法律性質是企業資本而不是國有資本,因此陳久霖任職的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不是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故不適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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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中航油获刑高管陈久霖复出后任央企副总. 人民 網. 2010-06-22 [2010-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6-25) (中文(簡體)).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復出」的<ref>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2. ^ 2.0 2.1 弃卒陈久霖 豪赌失败后的凄凉结局. 《商界》. 2010-07-20 [2010-07-20] (中文(簡體)). [永久失效連結]
  3.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马俊驹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