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訴Accolade案(英語: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 Inc,案號: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是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著作權應用於軟件逆向工程的一判例。本案源於電子遊戲公司Accolade在沒有獲得世嘉授權下發行了數款Mega Drive(在本案發生地被稱為SEGA Genesis)遊戲。本案有數個相互關聯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的範圍、商標的使用以及原始碼合理使用的認定。[1]

此案由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一審,法院作出有利於世嘉的判決──禁止Accolade繼續發行SEGA Genesis平台的遊戲,並要求回收違法發行的遊戲。Accolade向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聲請上訴,他們認為對Mega Drive逆向工程應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上訴法院推翻地區法院的判決,並裁定Accolade使用逆向工程以製作可運行於該平台的遊戲受合理使用所保障。在涉及軟件逆向工程和合理使用的相關討論中,該案經常被援引。


時間不多,舉首段為例,如果覺得我的看法、思路有道理,寫法更好,下文可以參考我對翻譯的理解和建議修改:

  1. 世嘉訴Accolade案(英語: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 Inc,案號: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是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將著作權應用於軟件逆向工程的一判例。「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屬於法律學界標準格式,不需要解釋「案號」,另外這種編碼確定你們叫案號?我們直接就說判例編碼但這無所謂。我的意見是這句有點繞,可以寫成「世嘉訴Accolade案(英語: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 Inc,案號: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是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的的軟件逆向工程知識產權案。」思路是:XX訴YY案叫案件不叫判例,普通法系法院審過的案件自然成為判例,但這不改變「XX訴YY案」的案件本質。「將著作權應用於軟件逆向工程的一判例」其實就是「軟件逆向工程知識產權案」,它不可能是「兩個案件」,所以「的一」多餘,另外對照英語版本說的是知識產權,不是範圍更小的著作權。
  2. 本案源於電子遊戲公司Accolade在沒有獲得世嘉授權下發行了數款Mega Drive(在本案發生地被稱為SEGA Genesis)遊戲。「本案源於」個人認為很彆扭,不就是「案件起因」嗎?如果貴地語種的確「本案源於」更常見那我沒意見。考慮英語內容,這句話我會寫成:「案件起因是遊戲發行商Accolade逆向拆解(研究?不確定別的地方叫什麼)世嘉的XXX軟件,根據研究成果自行發佈YY軟件且未經世嘉授權」,上面的話只是表達意思和思路,具體請自行考量。
  3. 「本案有數個相互關聯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的範圍、商標的使用以及原始碼合理使用的認定。」說的不過是本案涉及的重疊議題(領域也可以)眾多,「包括但不限於」屬於港台常見的「精確」說法,個人認為縮成「如」即可。「中國古代朝代眾多,如明朝、宋朝、唐朝。」敢問是這樣像話,還是「中國古代朝代眾多,包括但不限於明朝、宋朝、唐朝」?「本案涉及議題眾多,如著作權範圍、商標使用(權)、計算機源代表的合理使用範疇」。
  4. 「此案由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一審,法院作出有利於世嘉的判決」>「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對世嘉有利」,漢語美在簡潔,不要用「作出……的……」這種句式;
  5. 禁止Accolade繼續發行SEGA Genesis平台的遊戲,並要求回收違法發行的遊戲。「禁制令」、「強制令」這種專用名詞不適合改成「禁止」,法院只能下令,執法要靠行政。我覺得這句不單單是用語問題,而是對法院命令的理解有些不當增刪,結合英語原句我會寫成:「禁制令要求Accolade停止發行XX遊戲,並召回全部已售遊戲」,產品召回是大陸專用名詞,如果貴地的確是叫「回收」那我沒意見。
  6. Accolade向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聲請上訴,他們認為對Mega Drive逆向工程應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我會寫成「Accolade以逆向工程受合理使用保護為由向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上訴」,上訴就是上訴,無需「聲請」(申請?)。
  7. 上訴法院推翻地區法院的判決,並裁定Accolade使用逆向工程以製作可運行於該平台的遊戲受合理使用所保障。這句你明顯漏半句沒譯,我會寫成:「上訴法院撤銷地區法院強制令,判決Accolade靠逆向工程發佈XX遊戲受合理使用保護,侵犯世嘉商標的指控屬世嘉行為失當。」
  8. 在涉及軟件逆向工程和合理使用的相關討論中,該案經常被援引。在……中,被……我會寫成:「本案是版權法逆向工程與合理使用領域的重要援引案例。」
  1. ^ Lemley, Mark A.; et al. 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 3rd. Aspen Law & Business. 2006: 126–141, 248–254. ISBN 0-7355-1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