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
簡介
編輯1996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民政部下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公發〔1996〕18號),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1]
第二十七條 傷殘證件的發放和管理:
(一)因戰、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評定傷殘等級後,發給由民政部統一印製的《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二)《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是傷殘人民警察證明個人傷殘等級和享受撫恤的有效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塗改、轉借或轉讓。
(三)傷殘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當事人應及時報告發證的縣級民政機關。縣級民政機關審查後認為不能使用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及損壞的舊證一併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換發。
(四)傷殘證件遺失,當事人應盡力查找,並及時報告發證的縣級民政機關。半年內查找不到,在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由縣級民政機關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一併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批准後,重新編號,發放新證。
1997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佈《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其中第七條規定:「(四)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4年下發的《關於換發傷殘人員證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為傷殘人員換發新式證件。此次換發的有《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傷殘民兵民工證》,其中《殘疾軍人證》封皮為紅色,其他三種封皮為藍色,封面燙金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證件採用多種防偽技術。為保護傷殘人員的私隱並適應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新式證件一律取消了傷殘待遇及殘情介紹等欄目。2005年7月1日起,舊證停止使用。 [3]
2007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4號公佈《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頒佈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4]
參考文獻
編輯-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人民网,于2013-05-04查阅. [2013-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人民网,于2013-05-04查阅. [2013-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我国新式伤残人员证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华网,2004年11月26日. [2013年5月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年9月9日).
-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中国政府网,2007-08-01. [2013-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