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公佈日期2011年2月25日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第一條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1][2]

實施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2]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02-25 (2011), Wikidata Q18846756 (中文)  Wikidata Q18846756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11年2月25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