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沒收契據

代替沒收契據(Deed in lieu of foreclosure),又稱為回贖權取消契約贖回權替代契約,是抵押人(即借用人)讓渡所有不動產利益抵押權人(即出借人),以清償一筆拖欠的貸款,並避免沒收程序的一份契約文書

代替沒收契據提供數個有利條件予借用人和出借人雙方。對出借人的主要優點是,它立即把他/她從與拖欠的貸款有關的人身債務中解脫出來。借用人也避免沒收程序的公開臭名,並可以收到比他/她在正式的沒收中更寬宏的期間。對借用人的另一個利益是,它損害信用少於沒收。對出借人的有利條件包括取回時間和成本的減少,借用人報復(在縣司法官逐出前財產的本質失竊和肆意破壞)的較低風險,以及另外的有利條件是如果借用人隨後申請破產

為了考慮為代替沒收契據,債務必須以轉移不動產進行擔保。雙方必須自願、善意地訂立交易。和解協議必須具有至少等於財產讓渡的公平市價的全部對價。有時,出借人不進行代替沒收契據,如果借用人的未付債務超過財產的當前公平價值。其他時間,出借人將同意由於它們將以財產告終任何方式,並且沒收程序對於出借人代價高昂。

由於自願文書的要件,出借人常不奉行代替沒收契據,除非他們從借用人收到此等讓渡的書面要約,該要約詳細說明進入磋商的要約正被自願作出。這將實施口頭證據規則,並保護出借人不受隨後可能的主張——出借人善意作為或強制借用人進入和解。雙方然後可以進行和解協商。在最終協議達成前,借用人和出借人均無義務進行代替沒收契據。

紐約,《住房衡平法防盜法案》對於這個頻繁使用的和解方法已經產生了一些混亂。不明確是否HETPA適用於代替沒收契據由於沒有像公斷人的契約那樣明確的排除,例如。2年撤銷權不是便利銀行或財產保險人的風險,特別是規定的複雜的守則眾多, 以致很多銀行和產權保險人不樂於處理替代契據。

代替沒收契據是英美法系擔保法中的用語,《波多黎各民法典》、《加利福尼亞民法典》中都可以查到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