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
保稅物流中心(A型)
編輯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以一個物流公司為主,經海關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保稅監管場所[1]。這種模式最初在上海市閔行區展開試點[2]。
保稅物流中心(A型)可分為「公用型」及「自用型」。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保稅監管場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保稅監管場所[1]。
保稅物流中心(A型)經營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1]
-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 (二)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營業場所;
- (三)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保稅物流中心(B型)
編輯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在這一區域內,可以有多家保稅物流企業,開展保稅儲、物流配送、國際中轉、簡單加工以及進出口貿易業務[3]。這種模式在蘇州工業園區首先試點[4]。
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3]
參考來源
編輯- ^ 1.0 1.1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國服務貿易指南網. [2021-08-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9).
- ^ 上海市閔行區年鑑編纂委員會. 全国首家跨国公司总部物流中心上海先锋(中国)保税物流中心(A型)试运行. 閔行年鑑. 2005: 208–209 [2021-08-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9).
- ^ 3.0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肥海關. [2021-08-29].[失效連結]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 [2021-08-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