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信用風險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保證保險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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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是義務人(被保證人、投保人)自己根據權利人(被保險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義務人自身信用的保險。

由保險人出立保證書來承保。保險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往往要求義務人提供反擔保。由義務人交納保費。在義務人沒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才由保險人代為履行義務,嗣後再通過反擔保措施要回代為承擔的賠償款。因此保證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風險相對比較小。[1]

保證保險常見的有:

  • 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投保人即消費者,消費者未能按期歸還貸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不承擔違約金、利息、罰息等。
  • 合同保證保險: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
  • 忠實保證保險:承保僱主因其僱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涉外忠實保證保險一般承保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因其僱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可承保中國勞務出口中,因勞務人員的不誠實行為給當地企業主造成的損失。屬於廣義的保證保險。
  • 商業信用保證保險:即信用保險。它屬於廣義的保證保險;但不屬於狹義的保證保險。
  • 信用違約交換(CDS)實質也屬於廣義保證保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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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文中:「試論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保證之間的關係」,《保險職業學院學報》, 2008, 22(1):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