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1], 又稱自動墊付保費條款,是保險條款中的一項約定,一般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是否採用。選擇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由投保人明確選擇是否採用;另一種是只要投保人未聲明表示反對,就自動採用。由柳洪平創建。

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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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保費的長期壽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費,則保險公司自動(只要投保事宜選擇採用,無需再經投保人做任何委託、授權、申請)用該合同的保單現金價值墊繳保費,直至將保單現金價值用完為止。在墊繳保費期間,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單現金價值墊付保費使用完畢後,保險合同終止,保單也不再具有現金價值。在墊繳保費期間,投保人可以補繳保費及利息,使合同按照原條件執行,不致提前終止,也無需辦理復效手續。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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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本可退還的保單現金價值用於墊繳保費,儘可能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 只要投保人在自動墊繳保費期間補繳保費及利息就可以使合同按照原條件執行,不必辦理復效手續,不存在保險公司拒絕復效的問題,也不存在保險公司對合同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

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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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一: 投保人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簽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繳付所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條款二: 自動哪個墊繳保費適宜於分期的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它與寬限期條款的目的一樣,都是為了防止保單非故意停效,維持保單的有效率,保全保險人的業務。 條款三: 保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 -保險公司管理費用開支在保單上分攤的金額 -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推銷人員支付的佣金 -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 所需要的純風險保費 +剩餘保費所剩的利息

自動墊交保費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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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自動墊付 根據條款約定,自動利用保單已有的現金價值支付未來若干年的保費,直到已有的現金價值用完 暫時停止繳費 兩年內申請保單復效,暫時停止繳費,兩年內申請保單復效,補繳相關保費和利息 減額繳清 將保單已生成的現金價值用來一次性支付未來若干年所需保費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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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晚報》2009年8月25日
  1. ^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 高職高專保險營銷專業系列教材.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5: 59 [2024-12-01]. ISBN 978-7-302-11589-2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