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相關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共同制定《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並貫徹執行。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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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職務等級改革,主要是針對地方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中的非領導職務的警員,受人事編制限制,職業生涯難以晉升職務等級,往往在科員或副科級工作到退休的情況。套改後,警齡長於20年的職務序列往往可以高套一級,從而體現了「從優待警」的政策。重點解決基層公安民警工資待遇,不與工資外其他職務待遇掛鈎。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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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8號),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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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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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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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職務稱謂
總隊長
副總隊長
支隊長
副支隊長
大隊長
副大隊長
中隊長
副中隊長

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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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職務稱謂
所長
副所長

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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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職務稱謂
政治委員
政治教導員
政治指導員

警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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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職務稱謂 套改前職務稱謂 職務稱謂套改條件(符合之一)
一級警長 調研員 (直接套改)
二級警長 副調研員 (直接套改)
三級警長 主任科員 (直接套改)
副主任科員 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擔任現職滿10年,
    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
    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級警長 不在處分期間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任現職滿2年
  • 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 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 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一級警員 其他副主任科員
科員 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擔任現職滿10年,
    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
    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二級警員 其他科員
三級警員 辦事員 (直接套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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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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