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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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通令,是1967年6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發佈的通令[1]。通令旨在糾正當時出現的打砸搶抄抓的歪風[2]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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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通令一共有七條[3]

一、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設公堂和變相地私設公堂。

二、各級黨政軍機關的檔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搶奪,竊取和破壞。

三、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絕對不可侵犯,革命群眾都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侵佔,不准砸搶,不准用任何藉口進行破壞。

四、嚴禁武鬥,嚴禁行兇打人,嚴禁在本單位和到外單位打群架,嚴禁搶奪個人所有的財物。

五、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對任何團體和個人,進行搜查和抄家。

六、由各地衛戍部隊和駐軍負責保證上述各條的執行。自即日起,對於違犯上述各條的,都應該嚴加處理。……

七、各革命群眾組織,應該成為執行本通知的模範,並協助衛戍部隊和駐軍進行政治思想工作。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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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共中央黨校理論研究室編. 历史的丰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 7 军事卷. 北京:中共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5.01: 274. ISBN 7-5073-1612-2. 
  2. ^ 張宏儒主編;華夏文化促進會、華夏圖書研究所《二十世紀中國大事全書》編輯委員會編. 二十世纪中国大事全书. 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3.05: 590. ISBN 7-200-01707-8. 
  3. ^ 王新全,徐鵬堂主編. 1967年的故事. 延吉:延邊大學出版社. 2005.07: 102. ISBN 7-5634-2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