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筦

王莽新朝时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

六筦,同六管,即鹽、鐵、酒專賣,政府鑄錢,名山大澤產品收稅和五均賒貸。這些措施於王莽即位的次年起,先後公佈施行,合稱六筦(筦,即管,由國家經營管理之意)

始建國二年(10年),初設「六筦」之令,對酒、鹽、鐵、鑄錢、名山大澤、五均賒貸等六類與民生物資或經濟活動進行管制。[1]其中酒、鹽、鐵、鑄錢、名山大澤在西漢武帝時代即已管制,五均是武帝平準事業的擴大,而官方貸現金給百姓,則是王莽的獨創。[2]

五均是絲、綿、布、帛、五穀等五種民生必需品的價格管制。[3]王莽在長安及五都設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菑成都市長為「五均同市師」。長安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4]

賒貸事業,西漢已有。官家常貸給百姓種子糧食隻等,而且常免其還債;然而貸現金給百姓,只有民間才有;私人錢莊往往放高利貸以剝削有急需的百姓。王莽推動的貸現金予百姓政策,凡因祭祀、葬喪而貸者,不計利息;因經營而貸者,扣除本錢,僅以淨利的十分之一計息,相較於當時通行的二成利息,實優厚許多。[5]

六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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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筦中,鹽、鐵專賣和政府鑄錢都系承襲漢武帝劉徹以來舊制。酒的專賣,武帝時一度施行,漢昭帝始元六年(前81),鹽鐵之議後廢除,改收酒稅,新莽時恢復專賣,規定賣酒毛利三分償付各種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費用,七分作為純利入官。名山大澤產品的征課,過去亦曾實行。這時更規定,凡開採金、銀、銅、錫和采捕作為貨幣原料的龜、貝的工商業者,其產品不許在市場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報,而政府會在一定時期予以收購。凡從事魚鱉、鳥獸等的捕撈獵取和從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業者及出售家庭副業產品者一樣,收其利潤的十分之一以為「貢」(相當於後世的所得稅),經營這些產品不向政府申報和申報時有隱瞞的,產品沒收,並罰一年勞役,以示懲誡。

來源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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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王莽傳》: 「始建國二年,初設六管之令。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諸採取名山大澤眾物者稅之。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所謂六筦制度,就是由官府統制籌錢,專賣鹽、酒和鐵器,徵收山林湖沼的生產稅。六筦制度中除了酒之外,其餘幾項都是效法漢武帝干預工商的政策。而增加對酒的管理,則是採納了大羲和魯匡的建議: 「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 放而亡限,則費財傷民。請法古,令官作酒。」魯匡的這一建議同樣具有鮮明的復古色彩。儒家歷來有限酒、反對過量飲酒的傳統。《尚書》中有《酒誥》,孔子也說: 「唯酒無量,不及亂。」但將酒列為國家專賣,還是王莽的首創。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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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食貨志》對此有着較為詳細的記載: 「夫鹽,食肴之將; 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 鐵,田農之本; 名山、大澤,饒衍之臧; 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 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在王莽看來,由國家經營鹽、酒、鐵器等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質有利於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而且能夠抑制豪民富賈的囤積居奇,因而不惜動用嚴刑峻法推行貫徹,有「犯者罪至死」。

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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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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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建國二年( 公元10 年) ,國師公劉歆依據《周禮》提出建議: 周代有泉府職官,收取賣不出的存貨,出售買不着的緊俏、短缺貨物。這就是《周易》所說的「理財正辭,禁民為非」。王莽採納了劉歆的建議,下詔說: 「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併兼也。」按照王莽的詔書,「五均」來自於《樂語》,顏師古注引臣瓚曰: 「其( 《樂語》) 文雲: 『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周書·大聚解》中亦有: 「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來,振乏救窮」。而賒貸之舉則脫胎於《周禮·泉府》: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從《樂語》、《周書》以及《周禮》的記載中可以看出,「五均」政策其着眼點在於「恩及小民」,目的是為了縮小貧富差距,並且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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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書頒佈之後,王莽在長安邯鄲宛城臨淄成都等六大城市設置五均官,把市令或市長改稱為五均司市師,各郡縣設置司市,大都由地方官兼任,統稱為市官。市官下面設置交易、錢府兩種屬官。交易官的職責是平均物價,抑制商賈囤積居奇。每季度第二月訂定本市貨物價格,按質分為三等,稱為市平。市場上買賣五穀市帛等生活必需品,如果供過於求,交易官就按照貨物實價全部收購。如果物價超過市平,聽憑買賣雙方自由交易。錢府官的職責是收稅和辦理借貸,借貸的目的在於抑制高利貸。具體規定是: 「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貧民遇有祭祀喪葬,無經費可舉行,可以向錢府借錢,無利,限期歸還。產業收入,除去經營者的衣食費用,錢府收取利子錢,每年不超過純利的十分之一,或者每月收取本金的百分之三。

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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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均的設立是為了平定物價,防止商人囤積居奇進行斂財,維護市場穩定。儘管這一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此帶來的好處卻很難落實到百姓的身上。貨物價格低的時候不買,貨物價格高的時候又拋售出去,這種做法使得生產者難以從中獲利。這對於抑制商人謀取暴利確實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對於小生產者來說,卻會使他們的生活難以為繼。對於賒貸來說,這一政策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緩解百姓的燃眉之急,對於放高利貸的豪強門閥具有一定的衝擊,由官府進行放貸亦可使利息收入成為國家財政來源的一部分。可以說賒貸是一項有利於國計民生的仁政。但對於貸款治產業者,除了要每年繳納十分之一的利息,還要繳納王莽所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這對於百姓來說並沒有起到「減負」的實際效果

綜合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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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均六筦」制度制定者的初衷為了抑併兼,齊眾庶,但因王莽管理不力,用人不當,致使這一政策的執行者——各級官吏將其演變為橫徵暴斂的捷徑,成為富賈豪強藉以巧取豪奪、的機遇。

總結其失敗原因:

  • 其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對古籍古禮簡單移植,卻不能因地、因時制宜地加以運用。在中國古代社會,國家的稅收政策根據天災人禍以及年景豐歉的情況進行調整是維持政治穩定、社會有序與王朝長治久安的必要手段。而王莽這種死守教條的做法,使社會最底層的百姓在本已不堪重負的情況下,還要繳納各種名目的苛捐雜稅。桓譚說: 「王翁嘉慕前聖之治,而簡薄漢家法令,故多所變更,欲事事效古,美先聖制度,而不知己之不能行其事,釋近趨遠,所尚非務,故以高義,退至廢亂。此不知大體者也。」錢穆先生也尖銳地指出: 「不察民間實況,不通社會真情,空依古代文字記載,強為變易。」縱觀王莽「五均六筦」的種種擾民之處,錢穆先生的此番評價可謂一針見血地指出了諸多流弊的癥結所在。因此,王莽因「不通政情」而落得「遂以求治者致敗」的結局便不足為奇。
  • 王莽實施「五均六筦」,試圖依靠嚴刑峻法將其推而廣之。《論語》曰: 「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對於儒家來說,即便是制定刑罰,也服務於德治與禮治的要求。「是周制刑之意,亦本於德治、禮治之大經。」[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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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漢書·卷九十九中·王莽傳中》
  2. ^ 張壽仁,《狡詐權臣:王莽》,INK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2009年2月第,101頁
  3. ^ 張壽仁,《狡詐權臣:王莽》,INK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2009年2月第,103頁
  4. ^ 《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下》
  5. ^ 張壽仁,《狡詐權臣:王莽》,INK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2009年2月第,104-106頁
  6. ^ 曹婉豐,《王莽「五均六筦」政策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