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負責制經理負責制[1]:205,是中華人民共和國19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改革中引入國有企業的一種新的管理模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或稱經理總經理),負責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對本企業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在這一制度下,廠里的內部權力完全集中在廠長手中,從而取代了廠黨委書記在企業中的主導地位。由缺乏監督機制,該制度亦存在局限性。與其同一時期推行的還有企業承包製。1993年時,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作者指出,1994年之後,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中不再重提廠長負責制[1]:205

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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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制度起源蘇聯計劃經濟時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至1990年代前期,經歷了「肯定——否定——肯定」的過程。有作者將之定義為計劃經濟框架內的企業領導體制[1]:205

1987年8月25-29日,召開全面推行廠長負責制工作會議提出,全國所有的大中型工業企業1987年內要普遍實行廠長負責制,把廠長負責製作為企業的根本制度,加快改革的步伐。截至1987年6月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中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占同類企業總數的63.9%。這項改革從試點進入了全面實行的新階段。

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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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長全面負責,黨委保證監督,職工民主管理。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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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管理者是廠長和企業管理委員會,廠長是企業法人的代表,對本企業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統一領導、全面負責,企業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作決策,它包括廠長、職能部門負責人、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共青團主席以及工人代表(在委員會中至少佔1/3),廠長有擔任委員會主任的權力,該委員會的設立也有利於對民主管理的維護,但是當廠長與企業管理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對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時,廠長仍有權做出決定。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權檢查管理層的行為。

在廠長負責制中,黨委不再具有對廠長的領導權,而是代之以輔助、監督管理層的職能並搞好黨務思想,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廠長及企業管理委員會做出生產決策後,分配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並實施。

有作者指出,廠長負責制的缺點在於,企業內部缺乏對廠長的選擇機制、補充機制和制衡機制。1990年代,國有企業普遍的問題有:一、企業負責人亂投資;二、國有資產流失嚴重;三、企業負責人違法亂紀行為已不可想像[1]:205—206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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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虞錫君. 《对厂长负责制的反思》. 管理世界 (北京市: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199, (1999年第5期): 205—206. ISSN 1002-5502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