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世

未来的几代人

後世(英語:Future generations),也稱後世後代後代人子孫後代,是指當今世代之後所有將來相繼的世代。[1][2][3][4] 在諸多聯合國所通過和簽署的文件中,都有提到「後世」與「後代」等的詞彙。其中文件提到當代人有義務欲免後世再遭戰禍,而且必須考慮到後代人的命運取決於當今世代所做出的決策和採取的行動。[5][6][7][8] 國家也有責任保證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並且必須為後代保護好氣候系統與生態多樣性。[9][10][11][12][13][14]

當代人有義務欲免後世再遭戰禍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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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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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

於1945年4月25日至1945年6月26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三藩市會議,聯合國簽署了《聯合國憲章》。這是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此憲章的序言開頭是:

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5][6]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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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法國巴黎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第17屆會議里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公約。公約里第4條提到締約國承認保證各自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都是國家的責任。締約國將因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9][10]

地球高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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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聯合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辦的地球高峰會上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第3條提到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並根據各自的責任和能力,為當代和後代的利益而保護氣候系統。[11][12] 《生物多樣性公約》提到締約方決心為今世後代的利益而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是指使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的長期衰落,從而保持其滿足今世後代的需要和期望潛力。[13][14]《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第3原則提到,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後代在發展與環境方面的需要,求取發展的權利必須實現。[15][16]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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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辦的世界人權大會上通過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綱領中第11條提到發展權應得到履行,俾以平等地滿足今後世代的發展和環境需要。[17]

《當代人對後代人的責任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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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7年10月21日至11月12日,在法國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第29屆會議里通過的決議中,宣佈第44號《當代人對後代人的責任宣言》的重大計劃。該計劃考慮到以上歷屆大會所通過和簽署的的文件,並決心盡一切努力確保當代人充分認識自己對後代人的責任。[7][8]

當代人對後代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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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人對後代人的責任宣言》計劃里一共有12條宣言。[7][8]

第1條:後代人的需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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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人有責任使當代人和後代人的需要和利益收到充分的保護。

第2條: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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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一切努力,在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情況下,確保後代人和當代人充分享有選擇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自由並能夠保護自己的文化和宗教多樣性。

第3條:人類的生存與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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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人應當在充分尊重人的尊嚴的情況下,確保人類的生存於繁衍。因此,不得已任何方式改變人類生命的本質與形式。

第4條:地球上的生命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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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人有責任留給後代人一個不會有一天因人類的活動而遭到不可挽回的破壞的地球。短暫繼承地球這份遺產的每一代人要注意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確保地球上的生命不受生態系統的不利變化的損害,不讓各個領域的科技進步危害地球上的生命。」

第5條: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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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保證後代人享有地球生態系統的財富,當代人應盡一切努力促進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生存條件,特別是保護環境的質量和完好性。」
  2. 」當代人應保證後代人不受那些可能危及他們的健康乃至生存的污染。」
  3. 」當代人應為後代人保護那些維持人類生命及其發展所需要的自然資源。」
  4. 「當代人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之前,應考慮到該項目可能對後代人產生的影響。」

第6條:人類基因組與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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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人的尊嚴和人權收到充分的尊重,應保護人類基因組與生物多樣性。科技進步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對人類及其他物種的保護造成破壞或損害。

第7條:文化多樣性與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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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情況下,當代人應注意保護人類的文化多樣性。當代人有責任確定、保存和保護物質及文化遺產,並將這一共同遺產傳給子孫後代。」

第8條:人類的共同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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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法的規定,當代人可以利用人類的共同遺產,但是這種利用不得對人類的共同遺產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害。

第9條: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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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代人應使自己和後代人都學會在和平、安全、尊重國際法、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情況下共同生活。」
  2. 「當代人應使後代人免受戰爭的災難。為此,當代人應使後代人免受武裝衝突以及其他種種形式的侵略和違背人道主義原則使用武器造成的有害後果。」

第10條:發展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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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代人尤其應通過合理審慎地利用現有資源來消除貧困,確保後代人作為個人和集體都能得到在社會經濟方面公平地、可持續地和普遍地發展所需的條件。」
  2. 「教育是個人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為了當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必須利用教育來促進和平、正義、了解、寬容和平等。」

第11條:反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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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人應避免採取任何可能導致歧視後代人或使這種歧視永遠存在下去的行動或措施。

第12條: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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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聯合國系統機構,其他政府間及非政府組織、個人、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都應全力以教育、培訓和宣傳為主要手段,促進尊重本《宣言》所提出的思想,並通過一切必要的手段,促進全面承認和有效貫徹這些思想。
  2. 考慮到教科文組織的倫理使命,要求本組織儘可能廣泛地宣傳本宣言,並在教科文組織的職權範圍內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高公眾對本《宣言》提出的思想的認識。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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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漢典 (Zdic). 后世. [2022-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7). 
  2. ^ 漢典(Zdic). 当代. [2022-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3). 
  3. ^ 聯合國秘書長. 我们的共同议程 (PDF).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4-17). 
  4. ^ 聯合國秘書長. Our Common Agenda (PDF).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5-22) (英語). 
  5. ^ 5.0 5.1 聯合國. 联合国宪章(全文). [2022-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04). 
  6. ^ 6.0 6.1 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Charter (full text). [2020-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7) (英語). 
  7. ^ 7.0 7.1 7.2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UNESCO第29届会议决议. 1997-11-12 [2022-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8). 
  8. ^ 8.0 8.1 8.2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Records of the General Conference, 29th session, Paris, 21 October to 12 November 1997, v. 1: Resolutions. [2022-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9) (英語). 
  9. ^ 9.0 9.1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PDF). 1972-11-16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1-04). 
  10. ^ 10.0 10.1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PDF). 1972-11-16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0-07-05) (英語). 
  11. ^ 11.0 11.1 聯合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PDF). 1992-06 [2020-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2-28). 
  12. ^ 12.0 12.1 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PDF). 1992-06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5-23) (英語). 
  13. ^ 13.0 13.1 聯合國. 生物多样性公约 (PDF). 1992-06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9-04). 
  14. ^ 14.0 14.1 聯合國.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PDF). 1992-06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11-01) (英語). 
  15. ^ 聯合國.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 全球法規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1992-06-14 [2022-04-17]. 
  16. ^ 聯合國.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PDF). 1992-06-14 [2022-04-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5-26) (英語). 
  17. ^ 聯合國大會.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1993-06-25 [2022-04-17]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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