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一個刑法學定義,時序上存在數個不同行為,但在法律評價上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因此僅認定一個行為、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規定了較多行為的法條優先適用,而使得多個自然單項行為整體視作一個法定單項行為,因而只定一罪。

特徵包括有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這些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數行為之間具有前後發生的吸收關係。比如入室搶劫的行為,搶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的處理通常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1]。吸收犯按照吸收後的單項行為處斷,而不是數罪併罰[2]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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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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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徐岱 梁緣.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當代法學》. 2005年, (03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30). 
  2. ^ 林亞剛. 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 《政治與法律》. 2004年, (第2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