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行政公署
喀什地區行政公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的地方行政機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1]。
歷史
編輯1950年1月3日,喀什軍事管制委員會成立,為南疆軍事管制時期的最高權力機構。1950年1月,喀什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950年9月1日,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改稱新疆省喀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為新疆省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阿不都克日木·買合蘇木任專員,馮達任軍事代表兼副專員。1950年,各縣人民政府相繼成立。
1951年7月4日,賽都拉·賽甫拉也夫任專員。1954年8月21日,新疆省政府批准設立南疆行政公署,喀什專署屬之。1955年11月21日,經國務院同意,喀什專署撤銷,轄區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領導[2]。1956年7月1日,南疆行署和莎車專署撤銷,恢復成立喀什專署,轄區包括原南疆行署直轄縣市和原莎車專署下轄縣份[3]。
轄區
編輯1950年9月改名時,喀什專署駐疏附縣城(今喀什市區),下轄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師、巴楚、蒲犁、阿圖什、烏恰9個縣[1]。1952年5月23日[a],在疏附縣城4個區及城郊13個鄉和疏勒縣一區部分地區析出,成立喀什專區下轄的喀什市。1953年7月31日,喀什市成為新疆省直轄市,由喀什專區領導監督。1954年7月14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區[b]成立,阿圖什、烏恰兩縣改隸屬於克孜勒蘇。1954年8月21日,喀什市改歸新成立的南疆行署領導監督。1954年9月,疏附、疏勒、英吉沙、蒲犁4縣的31個鄉被劃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區新設立的阿克陶縣。1954年9月17日,蒲犁縣撤銷,成立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1955年11月21日,經國務院同意,喀什專署撤銷,轄區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領導[2]。1956年7月1日,喀什專署恢復時,轄區包括原直屬南疆行署的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師、巴楚和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原屬莎車專區的莎車、澤普、麥蓋提、葉城4縣,新疆省直轄市喀什市[c]由喀什專區代管[3]。
1971年1月,喀什專區改為喀什地區,喀什市隸屬喀什地區至今。
工作機構
編輯1950年1月,喀什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時,秘書室、民政科、財政科、建設科、文教科、衛生科等工作機構均被接管並保留,同年公安處、中國人民銀行喀什支行、稅務局、郵政局、電信局等機構相繼成立。
1956年7月1日,喀什專署重新成立時,工作機構有秘書室、民政科、財政科、建設科、文教科、衛生科。同年公安處、中國人民銀行喀什支行、稅務局、郵政局、電信局、工商科、糧食科、鹽務局、供銷合作社、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專區分院、新疆省人民檢察署喀什專區分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烏魯木齊海關喀什分關、外事科、監察處、外貿科等相繼成立。
1959年時,喀什專署的工作機構有:秘書室、民政科、財政局、農牧局、文教科、衛生科、公安處、中國人民銀行喀什支行、郵電局、工商科、糧食科、鹽務局、工業科、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專區分院、新疆省人民檢察署喀什專區分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烏魯木齊海關喀什分關、外事科、監察處、商業局、交通科、計劃委員會、基本建設委員會、物質供應局、科學技術委員會、喀什中心氣象站、喀什區體育運動委員會、手工業辦事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