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公所事件

31°13′52″N 121°29′21″E / 31.231192°N 121.489242°E / 31.231192; 121.489242

上海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擴張「租界」的鬥爭—四明公所血案地點
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
分類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時代1924年
認定時間1977年12月7日
地圖
四明公所大事記
四明公所歷屆董事表第一頁
四明公所歷屆董事表第二頁
四明公所歷屆董事表第三頁
四明公所歷屆董事表第四頁
四明公所歷屆董事表第五頁
四明公所歷屆董事表第六頁
四明公所歷屆董事表第七頁

四明公所事件是19世紀發生在上海法租界,由於徵地築路遷墳引起的法租界公董局與寧波同鄉會之間的中外流血衝突事件,前後共有兩次[1]。1977年,該事件所在地點被選入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2][3]

四明公所的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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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民初前,上海寧波人的主要同鄉團體是四明公所。四明公所在創建初期是一個殯舍義冢,最早稱四明義廠,又稱四明義園。創建者為錢隨、費元圭、潘風占、王忠烈等人,他們發起以「一文善願」的倡議:凡旅滬寧波同鄉,每人每天捐一文錢,以三百文為一願,這一倡議得到在滬的寧波同鄉們廣泛響應。經過幾年的積累,在清嘉慶二年(1797),於上海縣城北郊購地三十畝,次年建成殯舍,清嘉慶八年(1803)建成關帝廟,正門題額為「四明義廠」。

據《上海四明公所大事記》載,清嘉慶二年丁巳(1797),甬人始建四明殯舍於上海縣北郊二十五保四圖。又載:「甬治濱海,東饒魚鹽之利,群山互抱,其主峰奇挺插天,上有四穴,如牌通光晷,故稱四明,會稽之支別也。鄉之地不足於耕,人多業賈,國以內名都大埠,工商所期會,必甬人開其先,外而歐美列邦,舟車所至,人力所通,罔不至焉。海通以來,滬為五洲綰轂地,來者尤眾。先是鄉人錢隨、費元圭、潘風占、王忠烈,謀所以安旅櫬者,創一文善願,旅滬之鄉人,各日輸一錢,歷年積累,於城固北郊購地三十畝強,為之基礎,殯舍始建,即今之法租界民國路公所是也。」(寧波政協文史委編《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1頁)

三次重修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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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修和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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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義廠開業後,旅滬甬人厝柩日眾,殯舍頗顯狹隘。到道光年間,義廠因歲無常費,殿宇日漸敗落,無人經營其事。道光十一年(1831),有董事謝紹心、方亨寧、方亨黌、莊錦等發起重修,修飾殿宇,設賒材所,又推廣冢地,增建殯舍,改為「四明義園」。義園賒售棺材以助貧困同鄉遺屬,定期舟送寄柩歸籍,以圓同鄉葉落歸根的遺願。方亨寧傾其所有,購置市房、土地,將存款生息,以充公所財源。「歲無常費,殿宇剝落,旅客加多,殯舍狹隘,柩莫能容,冢地又低洼不潔。董事謝紹心、方亨寧、方亨黌、莊錦,惄焉傷之,建議興修,既而募捐集成,拓地涓吉,鳩工庀材,自甲午七月至丙申八月工始竣。是役也,歷時二載又一月,集資一萬六千餘緡(藍志作一萬六千餘願,願四百八十文)。」(寧波政協文史委編《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2頁)

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海人藍蔚雯任上海知縣,為寧波同鄉人。方亨寧侄子方仁照和方仁榮兄弟倆趁此機會與公所的董事謝心、莊巨等人商議,呈請藍蔚雯將義園土地編入官圖,給予免賦。由於有了鄉情的關係,藍蔚雯滿口答應,還為公所義冢寫志,鐫成石碑。(中國寧波網)

第二次重修和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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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後,道光十六年丙申(1836)「是歲八月,繕修告竣,添建殯舍,增築冢地,設賒材局,貧乏者得先領棺木,隨時量力納貲,不索償,亦不取盈。更以余資營市房,租息所人,以充經費。時董其事者,謝、方而外,為莊鉅、方椿,復舉邵炳協理之。」(寧波政協文史委編《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2頁)

第三次重修於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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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五口通商約成,上海居五口之一,時徇法蘭西之請,四明公所之地劃入法蘭西租界。咸豐三年 (1853),紅巾會匪劉麗川等作亂(即小刀會起義),據上海縣城,四明公所毀於戰亂。董事方仁照、方仁榮兄弟召集同鄉富賈商議,帶頭捐資,進行重建,恢復舊觀,拓建濟元堂,附設辦事房,作為旅滬寧波人集會場所。「事平,董事方仁照等建議重修。八年戊午(1858),重修議起,董事方仁照、方椿、邵炳,首輸巨資,應者坌集。乃舉邵炳總其成,經營二載,始復舊觀,且加拓焉。前為關帝殿,後為地藏殿,旁為土地祠、祀事所。祠之兩翼設龕,奉先董、申崇報也。祠旁啟丙舍,得納歲捐,厝柩其中。其殯廠之分男女者,更別為鄞、慈、鎮、奉、象、定六邑各為一所。建濟元堂,為鄉人集會處,而辦事室附焉。又後為賒材局及館丁寓舍。即今制也。」(寧波政協文史委編《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3頁)歷時兩年乃成,更名為「四明公所。(中國寧波網)

第一次四明公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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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二年(1873),法租界當局認為四明公所在界內佔地甚廣,不納稅,有損其權益,要求恢復賦稅,被公所拒絕。次年,法租界當局又以要新辟道路,貫穿公所,並派員到現場勘測,企圖強行佔領。農曆四月初七,四明公所董事會開始討論此事,方仁照之子方繼善拿出之前訂立的地界文書,據理力爭。旅滬寧波籍同鄉300多人聚集在公所周圍聲援,向侵入公所內的巡捕等進行抗議,併到法路政管理所工程師住宅交涉,要求取消築路計劃。工程師佩斯布瓦態度蠻橫,竟向人群開槍,當場打死一人,更加激起群眾憤怒,頓時集合同鄉1500餘人,包圍法公董局,放火焚燒法國官員住宅和馬棚。法方調集水兵登陸鎮壓,有7人被殺,12人重傷。事發後,方氏家族拿出原有四明公所地契及道光年間上海縣批准文本資料,要求清政府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交涉,但未獲結果。直至光緒四年(1878),法國駐華公使與清政府總理衙門達成雙邊協議,且勒石為記,該協議刻在《為四明公所血案結案碑》上,其主要內容為:公所的「房屋冢地,永歸寧波董事經營,免其遷移。凡冢地之內,永不得築路開溝,造屋種植,致損葬棺」。

《上海四明公所大事記》記載:「公所西偏義冢,故有周垣,自英人駐兵,毀垣殆盡,一望平蕪。先是法公董局請租地,弗許。上年冬,乃變計謀築馬路,訴諸有司,則諉西官,而西官又諉董局,往復辨難,彼此堅持。至是謀乃益亟,法領事葛篤將徇公董局請而強制之。時先通奉公方綰洋務,出而峻阻,法人疑左袒,執不可,鄉人大憤,群起力爭。」

四明公所血案的發生對寧波幫進一步緊密形成有重要影響,血案發生,全體旅滬甬人團結一致、奔走呼號,堅持不懈,要求懲辦兇手、賠償損失。最後於光緒四年(1878)由上海道與法國駐滬領事訂立《四明公所公立議單》。協議規定:「此後法國租界內四明公所房屋冢地,永歸寧波董事經管,免其遷移。凡冢地之內,永不得築路、開溝、造房、種植,致損葬棺。由本總領事特飭公董局,令巡捕隨時照料,以全善舉,而敦和好」。此外,中國政府一次性償銀3.7萬兩,作為衝突中受損失的法國及意大利、奧地利僑民的補償,法國人自願從中提出7千兩作為衝突中死難中國人的撫恤金。該協議被刻成《為四明公所血案結案碑》。第一次四明公所血案事件還具有強烈的愛國主義背景,不僅僅是寧波旅滬同鄉抵抗外國殖民的勝利,也是中國城市人民反抗外國殖民主義者的第一次勝利。在這次事件中,董事方繼善、嚴信厚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上海四明公所大事記》記載:「光緒四年戊寅(1878),總理衙門與法國公使議訂條款,立約完案。……時董事方繼善、嚴信厚等,往返磋商,賢勞尤着。議單原文,泐石存公所。」

第二次四明公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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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四年戊戌(1898),法人復侵公所冢地,於是發生了第二次四明公所血案。當時法公董局不顧信義,藉口建造學校和醫院,欲強行要求徵收公所部分地產;遭到四明公所嚴正拒絕後,7月16日,悍然派遣法國兵艦「偵察」號陸戰隊弁兵拆毀公所圍牆,進駐強佔,並開槍打死了兩名寧波人,傷多人。於是遭到了寧波旅滬同鄉的強烈反抗,法兵再次鎮壓,共有17人慘遭殺害,傷者無數。這就是著名的第二次四明公所血案。事件發生後,30萬旅滬寧波人群情激憤,掀起了聲勢浩大的反抗怒潮,舉行各類罷工,「同鄉公憤,輟市力爭,凡執業於西商者,相率辭去,群起責難,法兵始撤。旋檢成案詳大吏,江督蘇撫會檄藩司聶緝槼蒞滬開議,自五月至十一月,案乃結。」

《上海四明公所史料》記載:「(光緒)二十四年夏,法人又議劃冢地築路,勢將強制執行,甬人復大憤,南北市相約罷工,幾再釀巨案,總督特派按察使蒞滬查辦,各國領事均出而和解,法人遂讓步,於是明定界址,重造圍牆,永久遵守。其時所董為方繼善、嚴信厚、葉成忠、沈敦和等。而挺身力抗者,則工界沈洪賚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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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朱煒. 上海“四明公所”抗法事件始末. 中共寧波市委黨校學報. 1998, 20 (6): 43-45. ISSN 1008-4479. 
  2. ^ 盧瑩輝主編;吳雲溥,曹憲鏞,徐同甫,林路副主編. 新编上海大观. 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3-03: 547–551. ISBN 7-80515-697-2. 
  3. ^ 國家文物局主編. 中国文物地图集 上海分册. 北京:中華地圖學社. 2017-01: 136–140. ISBN 978-7-80031-643-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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