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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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國內法可能產生衝突,當兩者衝突時的處理方法就體現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一元論和二元論是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的兩種理論。大部分國家採用了部分一元部分二元的法律體系。
國際法大於國內法
編輯一元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融為一體,共同用來確定一項行為是否合法。[1]即使有些國家宣稱實施一元論,但仍區別對待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法(如國際習慣法和強制性規範);這說明該國實際採用的是部分一元部分二元的法律體系。
在德國等國家,國際法與國內法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德國採用新法優先原則,如果簽署國際法後新通過的法律與國際法相抵,則新的國內法有效,國際法無效。
如果採用純一元體系,國際法一旦被簽署就立即在簽署國生效,習慣法也在該國有效。國內法院和民眾都可以直接援引國際法,如同援引國內法一樣。如果國內法與國際法相牴觸,國內法就會失效,不論是普通法還是憲法,不論是新法或舊法。
從人權角度看,一元體系有其優點。假設一個國家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國內法限制了言論自由,民眾因言獲罪時便可援引國際公約,要求法官根據國際公約宣判其無罪,並宣佈限制言論自由的國內法無效。畢竟,熱衷言論管制的國家不太願意按照簽署的人權公約制定相應的國內法。簽署人權公約可能只是迫於政治壓力或討好國際社會。
“ | 所以,如果有荷蘭人覺得自己的人權被侵犯了,他就可以上法庭,而法官必須依照《歐洲人權公約》宣判,即使歐洲人權公約與荷蘭的國內法不一致。 | ” |
——G.J. Wiarda, in 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 in a Divided World,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2, p. 17. |
國內法大於國際法
編輯二元體系強調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區別,國際法需要藉以國內法來實施。雖然簽署國際公約但不實施該公約是有違國際法的,但該公約還是不屬於該國的法律,不可用於判案。與國際法牴觸的國內法仍舊有效。根據二元論,法官從不援引國際法,但國內法可以按照國際法修改或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