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法語: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u Travail;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Internacional del Trabajo)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也是聯合國唯一的三方機構(政府、僱主和工人)。該組織成立於1919年,其設立是《凡爾賽和約》的組成部分。該組織制訂勞工標準、政策和計劃,促進所有女性和男性享有體面勞動,追求社會正義以建立世界持久和平。[1]該組織因保障社會正義、努力增進國家間情誼獲得了1969年諾貝爾和平獎。[2]截至2021年3月,該組織共有187個成員國。
簡稱 | I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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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19年 |
類型 | 聯合國專門機構 |
法律地位 | 永久性組織 |
總部 | 瑞士日內瓦 |
坐標 | 46°14′N 6°08′E / 46.23°N 6.13°E |
會員 | 187(截至2021年3月)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吉爾伯特·洪博(第11任,2022年10月1日-) |
秘書長[註 1] | 吉爾伯特·洪博 |
員工數 | 3,500 (2023年) |
獎項 | 諾貝爾和平獎、Hans Böckler Preis[*] |
網站 | https://www.ilo.org/ |
1919年1月至4月期間,巴黎和會先後於巴黎和凡爾賽宮召開了會議,其設立的勞工委員會起草了《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國際勞工組織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章程》借鑑了國際勞工立法協會(1901年於巴塞爾成立)運作中產生的理念,其序言概括了包括安全、人道、政治和經濟等驅動該組織誕生的因素。[3][4]
鑑於只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鑑於現有的勞動條件使很多人遭受不公正、苦難和貧困,以致產生如此巨大的動盪,使世界和平與和諧遭受危害;改善此種條件是當務之急;例如,通過規範工時,包括確立工作日和工作周的最長限度,規範勞動力供應,防止失業,提供足夠維持生活的工資,對工人因工患病和因工負傷予以保護,保護兒童、青年和婦女,提供養老金和殘廢撫恤金,保護工人在外國受僱時的利益,承認同工同酬的原則,承認結社自由的原則,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術教育,及其他措施;
鑑於任何一國不實行合乎人道的勞動條件,會對願改善本國條件的其他國家構成障礙;
各締約國出於正義和人道的感情,以及謀求世界永久和平的願望,並為實現本序言所提出的各項目標,贊同下列國際勞工組織章程:
……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序言
1919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的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六項國際勞工公約,包括(工業)工時公約、失業公約、保護生育公約、(婦女)夜間工作公約、(工業)最低年齡公約和(工業)未成年人夜間工作公約;1920年夏,該組織選址於日內瓦,阿爾伯特·托馬斯出任國際勞工局第一任局長,後者在不到兩年的時間推動該組織通過了16項公約和18項建議書,但這種早期熱情很快消減。1940年5月,出於戰時安全考慮,該組織總部臨時遷往蒙特利爾。
1946年,該組織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並於第29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最後條款修正公約,該公約全稱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二十八屆會議通過的各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該公約所賦予國際聯盟秘書長的若干登記職責今後的執行事宜有所規定並因國際聯盟的解散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修正而將各該公約一併酌加修正的公約,主要列明了因國際聯盟解散而應修改的過往合約的部分字樣,比如「國際聯盟秘書長」改為「國際勞工局局長」、刪除「國際聯盟的」等。[5]
1960年,該組織在日內瓦成立了國際勞工研究所;1965年,該組織在都靈建立了國際培訓中心。1969年,該組織在成立50周年之際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2][3]
組織運作
編輯成員資格
編輯三類國家可成為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6]:6
- 1945年11月1日已是該組織成員國的國家;
- 函告國際勞工局局長正式接受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所載義務的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聯合國會員國;
- 函告國際勞工局局長正式接受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所載義務的,經2/3國際勞工組織大會與會代表投票贊成(包括2/3到會並參加投票的政府代表投票贊成)的國家。
組織機構
編輯國際勞工組織組成機構包括:[6]:6
- 成員國代表大會;
- 理事會;
- 在理事會管轄下的國際勞工局。
成員國代表大會
編輯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代表大會,又稱國際勞工大會,負責制訂國際勞工標準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政策。該組織章程規定成員國代表大會在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每年至少一次。大會由成員國各派四名代表(兩名政府代表、一名僱主代表和一名工人代表)組成,代表可隨帶顧問;每名代表對於大會所審議的一切事項享有個人表決權。[7][6]:7
理事會
編輯理事會是該組織的執行委員會。該組織章程規定理事會由56人構成:代表政府的28人(其中10人須由主要工業成員國委派,其餘18人須由不包括上述10個成員國在內的出席大會的政府代表所選定的成員國來委派),代表僱主的14人(由出席大會的僱主代表選舉產生),和代表工人的14人(由出席大會的工人代表選舉產生);任期3年。理事會選舉一位主席,二位副主席;此三人應一人代表政府、一人代表僱主、一人代表工人。[7][6]:7-8
國際勞工局
編輯國際勞工局是該組織的常設秘書處,設一位由理事會任命的局長,局長鬚任大會秘書長。國際勞工局在理事會的監督和局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7][6]:8, 11
任次 | 姓名 | 國籍 | 就任 | 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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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爾伯特·托馬斯 | 法國 | 1919年 | 1932年 |
2 | 哈羅德·巴特勒 | 英國 | 1932年 | 1938年 |
3 | 約翰·懷南特 | 美國 | 1939年 | 1941年 |
4 | 愛德華·費蘭 | 愛爾蘭 | 1941年 | 1948年 |
5 | 戴維·莫斯 | 美國 | 1948年 | 1970年 |
6 | 克拉倫斯·威爾弗雷德·詹克斯 | 英國 | 1970年 | 1973年 |
7 | 弗朗西斯·布蘭查德 | 法國 | 1974年 | 1989年 |
8 | 米歇爾·漢森 | 比利時 | 1989年 | 1999年 |
9 | 胡安·索馬維亞 | 智利 | 1999年 | 2012年 |
10 | 蓋伊·萊德 | 英國 | 2012年 | 2022年 |
11 | 吉爾伯特·洪博 | 多哥 | 2022年 | 現任 |
多邊合作
編輯使命影響
編輯國際勞工組織制訂了《體面勞動議程》,議程的核心戰略目標包括:
- 制訂和促進勞工標準及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
- 為體面就業和收入創造更多機會;
- 擴大全民社會保護覆蓋,並提高社會保護的有效性;
- 加強三方合作和社會對話。
該組織認為議程有助於改善經濟和工作條件,使所有工人、 僱主和政府享有持久和平、繁榮和進步。[9]
公約制訂
編輯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規定,(國際勞工局)局長鬚任(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大會秘書長。
參考文獻
編輯- ^ About the ILO. www.il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4) (英語).
- ^ 2.0 2.1 国际劳工组织 (ILO). www.un.org. 2015-08-13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15) (中文(簡體)).
- ^ 3.0 3.1 History of the ILO. www.il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5) (英語).
- ^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www.fmprc.gov.cn.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3) (中文(中國大陸)).
- ^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1) (中文(中國大陸)).
- ^ 6.0 6.1 6.2 6.3 6.4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国际劳工大会议事规则 (PDF). www.il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1-24) (中文(簡體)).
- ^ 7.0 7.1 7.2 How the ILO works. www.il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2) (英語).
- ^ The ILO and the multilateral system. www.il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9) (英語).
- ^ Mission and impact of the ILO. www.il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4)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