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業主自焚事件

成都女業主自焚事件發生於2009年11月13日中國四川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女業主唐福珍用自焚的方式阻撓有關當局以「違章建築」為名對自家三層樓房暴力拆遷,終因傷勢過重在11月29日晚11時許救治無效死亡。成都當局將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1],自焚事件在中國民間輿論和互聯網上引起強烈反響。《南方都市報》發表社論,對地方官員暴力拆遷無視生命提出質疑。中國網民紛紛在中國各大互聯網論壇發表評論,稱唐福珍為「烈火中涅磐的鳳凰」,稱「拆遷之戰已烽火遍地」。[2]維權組織「中國冤民大同盟」則表示,很多地方政府的權不是為民所用,而是為開發商所用,為房地產開發商謀利益。[2]

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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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唐福珍丈夫胡昌明以5萬元優惠價與金華村簽《建房用地協議》,包括4萬元青苗補償費和1萬元建房佔地款,在未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及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當地建1600多平米的三層高樓房,一樓和二樓做車間,三層用於辦公和家人居住。雖未得到合法的「准生證」,但由於當地政府急於招商引資創造業績,無視國家土地法律,唐家「非法」卻被默認使用土地11年。從加工褲子做起直到擁有自己的服裝店和代理的服飾品牌,夫妻兩人成為當地招商引資成功的企業代表 。[3]

唐胡兩人育有一子。1997年,唐福珍收養路邊耳聾的殘疾棄嬰,精心撫養,視為己出。2004年,胡唐二人協議離婚,此處房屋歸胡昌明所有,但唐福珍仍然居住在內。

2007年8月,成都市為推進全市四大污水處理廠之一的北大天污水處理廠配套工程建設,決定修建金新路,以連接北新幹道和川陝路。專家表明,金新路「不屬於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的項目」,依照法律須征為國有後方可實施建設,而徵地審批手續並沒有辦理,屬於「違建」 。[4]儘管如此,成都市金牛區區長馬旭稱胡昌明於1996年的協議一直未辦理相關手續,因此胡的樓房屬於違法建設。[5] 金牛村有關方面多次與胡昌明溝通,希望其自行拆除,並允諾按照「1996年建材成本價賠償」約200萬元。胡昌明拒絕接受,並提出800萬元的賠償價格。2007年10月,成都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向胡昌明下達《限期拆除違建決定書》,以法律形式下達命令要求其拆除房屋。同年12月,胡不服提行政複議;城管執法局於2008年2月經成都市城管執法局審查,維持原決。2009年4月一拆受阻。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實施拆除過程中遭遇唐福珍組織眾多親屬反抗阻止,唐福珍甚至以往自己身上潑汽油的方式相挾。拆除未能進行,也使金新路建設中斷,排水管道無法建設,污水廠不能運行 。

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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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退下,我們可以坐下來商量,否則我就要自焚了!

2009年11月13日早晨,成都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二度實施拆除,引起了唐福珍及家屬的不滿和暴力抗爭,在與執法人員爭執中發生肢體衝突,造成雙方多人受傷。唐福珍因阻止拆遷而站在樓頂天台與城管對峙,最後潑上汽油用打火機自焚。[2]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表示,其妹只求城管撤人雙方可坐下商量。唐福明認為唐福珍是因為「看到親友被打得很慘」才自焚,又指責自焚時城管「不作為」。[1]唐福珍的鄰居,見證人鄧尤德說,唐福珍多次喊話並企圖以自焚來阻嚇拆遷人員,但拆遷人員並不理會反持棍棒進攻。鄧尤德表示,唐福珍是萬般無奈才「自焚」。唐福珍的外甥媳婦魏交也指拆遷人員見人就打。[6]對於家屬指責拆遷人員見人就打是「暴力拆遷」;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鍾昌林表示唐福珍及家屬扔燃燒瓶是「暴力抗法」,並對胡昌明及多名涉嫌伐罪的唐胡親屬實行刑事拘留。[5]

2009年11月29日,身體被嚴重燒傷的唐福珍在成都軍區總醫院搶救了16天之後終因傷勢過重而死亡,終年47歲。12月2日,鍾昌林局長對於唐福珍的去世表示痛心。[7]12月3日,成都金牛區政府將唐福珍自焚事件定性為「暴力阻撓依法拆違事件」,對唐福珍死亡表示「深感惋惜」,但沒有道歉[8]。當天晚10時,鍾昌林被停職接受調查。[9]但僅幾個月時間,便官復原職。2010年4月在接受《南方周末》採訪時,鍾表示對唐福珍之死並無任何歉意。稱唐的自焚源於本人的法律意識淡薄。是「將個人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上」的一種極端行為。[10]

儘管不合理的拆遷手段及方式在現時社會已屢見不鮮,但唐福珍最終以自焚而亡這種慘烈的結果對抗不合理的拆遷,仍撼動了中國社會。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物權法》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但是其條款在現實執行當中卻顯得蒼白無力,被迫拆遷的底層弱勢群體與暴力拆遷的執行方儼然已成為新的社會矛盾。儘管唐福珍之死得到了空前的同情。但並未喚起政府對普通民眾在拆遷過程中所遇到的不公平對待的重視。普通民眾對抗拆遷所引發的暴力仍時有發生。如江蘇東海一對父子同樣以自焚的方式阻止對其物業的清拆。最終68歲的兒子身亡,92歲的老父重傷[11][12]。在杭州,更有市民在清明時節祭奠唐福珍,以表達對違法拆遷的不滿。[13]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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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有關部門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唐福珍的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2]《南方都市報》的社論《唐福珍死於憤怒,憤怒源於無力感》針對當局說唐福珍是暴力抗法評論說:[14]

以死相挾是弱者最後的武器,只有在毫無辦法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這樣的極端手段。……我們不難再次看到普通人在政府面前的絕對劣勢……到底是誰害死了唐福珍呢?真的是她自己麼?

唐福珍事件體現了中國法制建設的重大問題。政府在招商引資需要政績時無視土地法律,而後需要用地時又以「非法用地」為名收回土地。法律不健全,《城市房屋拆遷違法條例》實為官商與民相爭的結果。農村房屋拆遷更是漏洞百出。農村徵地拆遷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當地政府制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法,補償標準遠遠低於城市,大大體現了政府行政行為的強制性。[4]這就導致了「按照1996年建築成本補償」的荒誕政策,網友們更是惡搞發帖慶賀「成都市金牛村房價重回1600」 。[15]另外,執法過程也是對法律威嚴的巨大褻瀆。財經網于建嶸表示,「拆遷不走訴訟程序,由無行政執法權的城管局來實施」,「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卻又自說自話做起裁判員」 。[3]這些都導致權大於法,淪為政府的工具,失去了其應有的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效力。

地方政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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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長歌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亞軍指成都市金牛區政府的拆遷違背了相關的中國法律法規,他說:「本案的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員把政績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就本案而言,大批的地方官員在現場,眼看着一個被拆遷人舉火自焚,竟然還下強制拆除的命令,就不僅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了。」[6]

中國冤民大同盟發起人之一,執行幹事張兆林表示,訪民在政府的強權面前,非常無力。一些地方政府完全淪為地產開發商的代言人。他說:「有些地方官員的權不是為民所用,而是為開發商所用,他們的情系在開發商的身上,他們的利是為開發商而謀的。不是為我們所謀的。用我們中國人說的難聽一點的話,就是做了婊子,還要立牌坊。」[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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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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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拆迁户与城管对峙3小时后自焚 成都将此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羊城晚報. 2009-12-03: 第A05版:今日中國 [2009-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4). 
  2. ^ 2.0 2.1 2.2 2.3 2.4 四川抗议暴力拆迁 民女自焚引发民愤. 美國之音. 2009-12-03 [2009-12-03]. [永久失效連結]
  3. ^ 3.0 3.1 谁能保护唐福珍们. 財經網. [2013-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8). 
  4. ^ 4.0 4.1 关于成都拆迁唐福珍自焚案的三点澄清. 滕訊網. [2013-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2). 
  5. ^ 5.0 5.1 拆迁自焚 城管局长停职. 新京報. 2009-12-04: 第A01版:封面 [2009-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08). 
  6. ^ 6.0 6.1 成都女企业家楼顶自焚 未能阻止暴力拆迁. 新文化報. 2009-11-27: 16版:國內新聞 [2009-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05). 
  7. ^ 城管局局长:自焚者去世我深感痛心. 南方都市報. 2009-12-03: AA32版 [2009-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05). 
  8. ^ 成都定性自焚事件:暴力阻挠依法拆违 当地召开发布会,对唐福珍自焚死亡只表示“深感惋惜”,没有道歉,城管局长被停职. 新聞中心首頁_新浪網. 2009-12-04 [2024-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23) (中文). 
  9. ^ “唐福珍事件”何以如此糟糕. 新京報. 2009-12-04: 第A03版:時事評論 [2009-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23). 
  10. ^ 曾被停职官员: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 [2010-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11). 
  11. ^ 抗拒国道施工强拆 江苏东海两农民自焚一死一伤. [2010-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01). 
  12. ^ 江苏东海父子自焚 官方通报称其抗拒国道施工. [2010-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9). 
  13. ^ 杭州拆迁户祭奠自焚身亡者唐福珍抵制拆迁. [2010-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26). 
  14. ^ 唐福珍死于愤怒,愤怒源于无力感. 南方都市報. 2009-12-03: AA02版:社論 [2009-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05). 
  15. ^ 唐福珍事件何以如此糟糕. 新京報. [2013-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4-03).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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