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俄語:Шанхайская Конвенция о борьбе с терроризмом, сепаратизмом и экстремизмом),是2001年上海合作組織制訂的公約。公約訂於中國上海,於2003年3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公約有10個締約方,即10個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1][2]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簽署日2001年6月15日
簽署地點 中國上海
生效日2003年3月29日
簽署者6
締約方8
保存處中華人民共和國
語言中文、俄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背景

編輯

各締約方遵循聯合國憲章阿拉木圖聯合聲明比什凱克聲明杜尚別聲明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的原則,認識到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和實現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構成威脅;認為上述現象對各方的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確信上述現象無論其動機如何,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為其開脫罪責,從事此類行為的人員應被繩之以法;深信在本公約框架內進行共同努力是打擊上述現象的有效方式,制訂公約。[3]

內容

編輯

公約[3]規定各締約方應在預防、查明和懲治本公約定義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方面進行合作,並對國內立法、引渡、司法協助作了規定。公約還對各方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的合作協助、交換情報作了規定。

締約方

編輯
各締約方加入公約時間[1]
國家 簽署時間 交存行動文書時間 對其生效時間
  哈薩克 2001年6月15日 2002年5月28日 2003年3月29日
  中國 2001年6月15日 2001年11月8日 2003年3月29日
  吉爾吉斯 2001年6月15日 2002年5月31日 2003年3月29日
  俄羅斯 2001年6月15日 2003年2月27日 2003年3月29日
  塔吉克 2001年6月15日 2002年2月8日 2003年3月29日
  烏茲別克 2001年6月15日 2001年9月1日 2003年3月29日
  印度 2016年10月10日 2016年11月9日
  巴基斯坦 2016年9月21日 2016年10月21日
  伊朗 待定 待定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2. ^ 上海合作组织简介. SCO.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1) (中文(簡體)). 
  3. ^ 3.0 3.1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9)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