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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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四)公約》(法語: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始於1864年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以當時習慣國際法實踐為基礎共約而成的具體條文規範,由新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推動並執行[1];其後歷經1899年與1906至1907年二次海牙會議多項公約增補[2],與 1929 年第三次修訂後四部公約皆己成型[3]。現今版本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的四部基本的國際人道法,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它們並不影響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覆蓋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內瓦協議》中對毒氣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現在,《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指《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後來產生的它們的共同附加議定書(已有三個,前兩個是主要的)。
背景
編輯公約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結果,1859年他在第二次意大利獨立戰爭中目擊到戰爭的恐怖。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個修改成為了日內瓦公約的一部分。
第一分約隨着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1863年的成立而獲得採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內瓦國際會議決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出現。
在2006年8月2日[4],當黑山採用四條公約時,他們已經被194個國家所認可。
所有簽約的地區必需制訂充足的法律,當日內瓦公約被侵害時要使它成為嚴重刑事罪行。
歷史
編輯1864年8月22日,歐洲各國外交大會簽署通過了首部日內瓦公約,確立了創建傷兵救護協會的設想,這標誌着現代國際人道法的誕生[5]。
1906年對首部日內瓦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1899年和1907年對《海牙公約》的重大修訂將保護對象擴大到戰俘。
1929年的日內瓦公約是一個里程碑,標誌着國際人道法越來越普及。
1949年是紅十字運動歷史上最具重大意義的一年,國際人道法的發展取得了決定性突破。二戰的經驗教訓使修訂國際人道法成為1945年之後的首要工作。《日內瓦第一公約》旨在保護戰地武裝部隊的傷者病者,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二公約》旨在保護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是對1907年海牙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三公約》旨在保護戰俘,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四公約》旨在保護平民。另外,這四部公約包含了一個有關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共同條款。
1977年通過的日內瓦公約的附加議定書是國際人道法發展史上的另一個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議定書》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所有受難者,《第二附加議定書》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所有受難者。
2005年12月8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即第三附加議定書獲得通過。
公約沿革
編輯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
編輯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II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I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與II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II | 簽署公約 I–IV但沒簽議定書 |
- 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
- 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
編輯-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約《關於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約《關於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公約》
關於對待戰俘
編輯-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
編輯-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
編輯- 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 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附加議定書
編輯- 第一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 第二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 第三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用新增標誌性徽章的附加議定書》(2005年12月8日訂立)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The First Geneva Convention of 1864: a historic document.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瑞士日內瓦). 1966, 6 (67) [2022-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5) (英語).
- ^ Davis, George B. The Geneva Convention of 1906.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劍橋大學出版社). 1907, 1 (2). JSTOR 2186169. doi:10.2307/2186169 (英語).
- ^ Final Act of the Diplomatic Conference of Geneva, 12 August 1949.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2022-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5) (英語).
- ^ State Parties / Signatories: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2007-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7).
- ^ 150 years of humanitarian action.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2022-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14) (英語).
來源
編輯- 1949年日內瓦第1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1949年日內瓦第2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1949年日內瓦第3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1949年日內瓦第4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第1附加議定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第2附加議定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第3附加議定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日內瓦公約:國際人道法的核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