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盧福瓦·富勒

朗·盧福瓦·富勒(法語:Lon Luvois Fuller,1902年6月15日—1978年4月18日)是著名的法哲學家,寫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討了法與道德的關係。富勒長期是哈佛大學法學教授。他和H·L·A·哈特曾對法與道德的關係展開過一場著名的辯論,對自然法學派和法律實證主義之間的對抗意義深遠。羅納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時是富勒的學生,深受富勒影響。 [1]

富勒認為法律的形式標準包括八個方面的準則:一般性;公之於眾;適用於將來而非溯及既往;明確性;避免內在矛盾;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穩定性;官方行動與法律的一致性。[2]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Lon Luvois Fuller | 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19-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04). 
  2. ^ Fuller, Lon L. (Lon Luvois), 1902-1978. [2019-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