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時 (東莞)
弘治十六年(1503年)接替俞文煥任福寧州知州,正德三年(1508年)進京覲見,劉瑾恐嚇諸地方官行賄,他比較各個布政使司的大小來劃分向官員們索賄的不同等級,商定出福建布政使司的官員們總共該交三萬兩白銀,衡量分派到福寧州的數額是一千兩白銀,李時拒絕繳納,福建的布政使和按察使都怨恨他。正德五年他任期滿了以後,按察使想要罰他的屬民清理軍用馳道,百姓哭着向李時求救,李時說:「你們不要去進見他,這是上策。」於是就沒有一個人到場。按察使感到憤怒,李時回應他:「處理政事的體制是自下而上,這件事由福寧州來審核。」最終這件事被擱置。知州一職隨後由萬廷彩接任。[1]
參考文獻
編輯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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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俞文煥 |
明朝福寧州知州 弘治十六年—正德五年 1503年-1510年 |
繼任: 萬廷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