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英語: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Disabled Persons) Convention)是1983年6月20日第六十九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83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59號公約(C159)[1][2]公約於1985年6月20日生效。[3]

1983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簽署日1983年6月20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85年6月20日
締約方挪威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法語
英語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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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4]第二章列明了公約相關原則,規定締約國應制定、實施並定期檢查關於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的國家政策,該政策應致力於保證為各類殘疾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措施,以及增加殘疾人在公開勞工市場中的就業機會,且該政策應基於機會平等的原則。

公約第三章列明了相關主管機關應採取的措施。

批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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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已有84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中國於1987年9月5日批准公約,公約於1988年2月2日對中國生效。[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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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2. ^ Convention C159 -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Disabled Persons) Convention, 1983 (No. 159).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7).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9). 
  4. ^ 4.0 4.1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