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權,又稱州治安權,特指美國憲法體系所規定的各州為維護和改善全體公民利益而管理衛生、安全、福利和道德倫理等方面事務的權力[1]。根據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聯邦政府擁有憲法的列舉權力,而經濟和社會各個方面的非列舉權力則留給各州行使。

主要的治安權包括[2]

  1. 公共安全事務,如消防、建築標準和安全管理、機動車安全管理等;
  2. 公共衛生事務,如檢疫消毒、行醫執照認定、食品與藥品監督、供水排水系統維護等;
  3. 公共道德事務,如反欺詐、禁止賣淫和吸毒、查禁淫穢物品、酒精飲料銷售管理、禁止童工等;
  4. 公共設施管理,如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電力和天然氣公司管理、廣告牌和其他室外標牌管理、公園管理等;
  5. 公共福利事務,如低收入群體救助、職工福利、教育和職業培訓等。

參考文獻

編輯
  1. ^ "Police Power".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Retrieved 2014-12-17
  2. ^ 宋雲偉. 論內戰以前美國聯邦政府在州公共管理中的作用[J]. 山東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02: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