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列明的一個刑事罪名。量刑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罪名於1997年設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