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決議是由聯合國所做出的正式決定。所有的聯合國機構都可以做出決議,但是實際上只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發佈決議。有關聯合國決議的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

大多數法學家認為,聯合國大會的大部分決議都不是強制性的: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二條以及第十四條的說法,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只是「建議」。但是對於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是否具有強制性,爭議就比較多。《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¹。」但是一些專家認為並不是所有的「決定」都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那些涉及《憲章》第七章所稱的「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的決議才是強制性的。而即使動用了第七章,仍然有些大國有能力無視決議做出違反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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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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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章》第二十五條的英文條例使用了「Decision」,即「決定」,但是《憲章》中文版本的第二十五條則使用了「決議」。實際上「決議」和「決定」的含義不同,安理會除了通過決議外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決定。但是兩個文本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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