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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17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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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一七二(二)號決議
(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72 (II)
)是
聯合國大會
於1947年12月14日條約與國際協定的登記及公佈。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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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憲章
》第十六章及第十七章描述了整合與聯合國確立的國際法安排。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本公約應聽由聯合國或任何專門機關或國際原子能總署之全體會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成為本公約當事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於《第八十一條 簽署》
《
國際法院
》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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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72(II)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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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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