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議會蔑視議會等,是一種涉及妨礙議會(或其他類似的立法機關)莊嚴之罪行。通常是指妨礙議會工作人員以及議員民意代表)履行職責。如果妨礙國家級的議會,則稱為藐視國會蔑視國會[1]

藐視議會藐視法庭的罪名,在在歐洲普通法地區屬於一脈相承,如今在認定上則愈趨嚴格。過去若媒體報導任何議會或法庭審議的內容,即屬藐視議會或藐視法庭,但18世紀英國記者約翰·威爾克斯曾披露議會內容以批判政府,被下議會裁定「藐視議會」,引發民眾暴動,英國最後只得修改法例。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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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可能構成藐視議會的行為甚多,包括但不限於:

  • 洩漏議會機密或未依規定公開議會中密會內容等
  • 公開侮辱議會或代表議會的首長
  • 無根據地批判議會、議會首長,甚至是單一議員、工作人員等
  • 拒絕出席議會乃至議會委員會說明案情,或拒絕到聽証會作証
  • 故意誤導議員或議會委員會,乃至於作偽証
  • 試圖對議員乃至議會工作人員施以賄賂恐嚇不法協調
  • 無故妨礙議會開會或議員、工作人員等出入,如堵塞議會出入口等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哪些行為構成藐視議會罪由法律規定,必須由法院認定。在另一些司法管轄區,議會可以自行宣佈某些人的一些行為構成「藐視議會罪」,不受法院審查,可以直接處罰。有時候,議會雖然可以自行判定哪些人犯下藐視議會罪,但通常,被認定有罪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一些司法管轄區還將藐視議會罪視為刑事犯罪,可能入獄[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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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est, E. Garrett, Revisiting Contempt of Congress, Wisconsin Law Review, Vol. 2019, Issue 6 (2019), pp. 1419-1488.
  2. ^ Contempt of Parliament. [2024-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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