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陵公主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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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公主,北魏孝文帝次女,北魏宣武帝之二姐[1],母不詳。宣武帝時進封蘭陵長公主,嫁給劉昶的孫子劉輝。
蘭陵公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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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公主 | |
姓 | 元 |
封爵 | 公主 |
封號 | 蘭陵公主,蘭陵長公主 |
親屬 | |
父親 | 孝文帝 |
劉昶是逃難投到北魏的劉宋宗室,嫡子劉承緒早亡,劉承承兩個兒子劉文遠、劉輝都是豪放不受拘束,劉昶深感憂慮,衡量之後覺得劉輝稍好一點,便立他為繼承人。劉輝尚公主後終於不服管束,偷偷和一名婢女私通並使其懷孕。蘭陵公主發現後竟殘忍將此婢女剖腹刳胎,填以泥草,又將胎兒肢解,命令劉輝觀看。劉輝大受刺激,疏薄了蘭陵公主。公主十分惱火,在元懌的主持下,公主和劉輝離婚,劉輝的爵位被削除[2][3]。
一年之後,在高陽王元雍等的勸解調和下,兩人復婚。蘭陵公主正在懷孕的時候,舊習難改的劉輝又和河陰縣民張智壽之妹張容妃、陳慶和之妹陳慧猛兩個民間婦人有了姦情,在彭城公主的煽動下,蘭陵公主再次和劉輝大鬧。劉輝將蘭陵公主推下床去,連打帶踢,結果蘭陵公主流產了,劉輝畏罪逃跑。
劉輝的兩個姘婦及其家眷被捕入獄,尚未捉拿到的劉輝被缺席判為極刑,兩個姘婦受髡笞罰為奴婢,兩婦的兄弟以「知奸不報」、「招引劉輝」被充軍。蘭陵公主竟因流產致死,一屍兩命。劉輝被捉拿歸案等待執行的時候,卻趕上了靈太后被元叉軟禁,元懌被殺,於是得到大赦,後來官復原職,不久也去世。
參考文獻
編輯- ^ 《魏書·卷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劉昶》:劉輝,字重昌,並皆疏狂,劉昶深慮不能守其爵封。然輝猶小,未多罪過,乃以為世子,襲封。正始初,尚蘭陵長公主,世宗第二姊也。
- ^ 《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七第十六》: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奸亂耽惑,毆主傷胎。輝懼罪逃亡。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余如奏。」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冢役免役,奴婢為良。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奸,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天慈廣被,不即依決,雖恕其命,竊謂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定,後決從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參差,或時未允。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昔邴吉為相,不存斗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案容妃等,罪止於奸私。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役。案智壽口訴,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於其夫,則他家之母。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若私門失度,罪在於夫,釁非兄弟。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律,『期親相隱』之謂凡罪。況奸私之丑,豈得以同氣相證。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案律,奸罪無相緣之坐。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爵人於朝,與眾共之,明不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何得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駟馬不追。既有詔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
- ^ 《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七第十六》:尚書元脩義以為:「昔哀姜悖禮於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又夏姬罪濫於陳國,但責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況出適之妹,釁及兄弟乎?」右僕射游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謨明常則。至於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狀,罪止於刑,並處極法,准律未當。出適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又輝雖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陳請。乞付有司,重更詳議。」詔曰:「輝悖法亂理,罪不可縱。厚賞懸募,必望擒獲。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丑,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恆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准。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