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是指2007至2008年發生在貴州省習水縣,由政府官員多次參與、被害人眾多的、惡性嫖宿(強姦)幼女案。
在中國大陸性服務業中,男性嫖客出於處女情結、自認幼女可能未能感染性病[a]的原因,會特意選擇幼女為嫖娼對象。各地女童被強迫、引誘賣淫的系列案件比比皆是。本案即此類案件典型,亦因定罪所用的嫖宿幼女罪,假定受害女童為雛妓,而被社會輿論對中國大陸強姦罪的法律定義爭議。
涉案人
編輯袁榮會,女,本案中組織賣淫人,該案被告。
馮支洋,男,原習水縣職業高中教師,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2]
李守民,男,原習水縣移民辦主任,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2]
陳村,男,原習水縣同民鎮司法所幹部,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2]
黃永亮,男,原習水縣社保局幹部,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2]
陳孟然,男,原習水縣馬臨工業區國土所所長,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2]
馮勇,男,習水縣出租車司機,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2]
母明忠,原習水縣人大代表、習水縣利民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參與嫖宿幼女,另案處理[2]。
經過
編輯2007年10月,習水婦女袁榮會在縣佳和市場非法經營旅社期間,與14歲的劉某及其15歲的男友袁某認識。三人商議,由劉某和男友負責尋找女學生帶到袁榮會家中進行賣淫,由袁榮會提供場所並聯繫嫖客。袁榮會按嫖資的30%收取「衛生費」,剩餘嫖資歸劉某及其男友[3]。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劉某及其男友在下午放學或下晚自習期間守候在學校附近,採用打毒針、拍攝裸照散播等威脅手段[4]將女學生李某、王某、羅某等11名女生帶到袁榮會家中,由袁榮會先後聯繫嫖客母明忠、在職教師馮支洋,在職幹部陳村、黃永亮、李守明、陳孟然等前去嫖娼。其中未滿14周歲的幼女3名[3]。
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編輯2008年8月15日,習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案稱女兒被強姦[3]。
2008年10月底,公安偵破案件,共抓獲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員21人。其中,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嫌疑人袁榮會和7名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其中在職公職人員5名)被依法批准逮捕,劉某及其男友因未成年被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少管,10名嫖娼人員被治安處罰,1名賣淫女被公安機關收教[3]。
檢察機關審理階段
編輯2009年2月,習水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並定於4月8日進行開庭審理[3]。
2009年4月,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習水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袁榮會強迫幼女賣淫,已涉嫌強迫賣淫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應由中級法院管轄,故將全案報送遵義市檢察院審查起訴[5][6]。
2009年5月,遵義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本案的證據和事實,袁榮會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罪;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等7人的行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由於馮支洋等7名被告人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為與袁榮會強迫賣淫的犯罪行為在證據和事實上有關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馮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與袁榮會強迫賣淫犯罪併案起訴[5]。
2009年5月17日,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榮會構成強迫賣淫罪,以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構成嫖宿幼女罪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7][6]。
法院審理階段及判決
編輯審理階段
編輯2009年4月8日,貴州省習水縣嫖宿幼女案在習水縣人民法院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其中包括5名公職人員[3]。案件從8日8時30分開審,直到9日零時30分結束,合議庭決定擇日進行宣判[8]。
2009年4月21日,庭審中因案件證據和事實發生變化,習水縣檢察院依法將全案撤回補充偵查[5]。並因案情複雜,依據管轄權轉移,改由遵義市檢察院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
判決
編輯2009年7月24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9]。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袁榮會無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陳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法條 | 內容 | 備註 |
---|---|---|
第十四條 |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 |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 組織賣淫罪及法定加重情節 |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嫖宿幼女罪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影響及評價
編輯- 中國官場,有認為與處女性交,可以改運升官的說法。各地官員向幼女「買處」案件層出不窮,本案亦被認為是典型代表[10]。
- 關於本案以嫖宿幼女罪還是以強姦罪(強姦幼女)立案、公訴及判決,受到民間及學界的廣泛關注及質疑[11][12][13][14][15]。
- 本案提級審理後,仍以嫖宿幼女罪起訴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一些專家認為,此案已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可能成為今後類似案件處理的一個標本性案件[4]。
- 本案中,被告辯護律師以「我不願為這種人辯護」為由拒絕出庭辯護,被學者認為有違法律規定[16]。
- 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黃晴宜親自作出批示,指示權益部採取積極措施,密切關注案件的處理情況,努力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17]。
- 中國青年報認為,習水案開創全民法官時代。民意的介入最終導致司法的公開與糾偏,而輿論監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質疑的底線,直接對司法專業判斷形成干預[18]。
- 習水縣縣委書記李凌說,針對此案,政府及相關部門不迴避,不隱瞞,及時邀請媒體對案件情況進行通報。涉案的習水縣移民辦主任李守民已經免除公職,縣人大代表、習水縣利民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母明忠已被中止代表資格[3]。此案後,開展打擊賣淫嫖娼專項鬥爭和校園周邊環境專項整治,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加大幹部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力度[3]。
相關案件
編輯備註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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