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C案
姓名权案件
趙C案是中國大陸於2006年因姓名問題未獲准換發身分證導致的行政訴訟案件,已於2009年因和解而結束。
趙C訴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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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一審)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前調解) |
判決下達日期 | 2008年6月6日 2009年2月27日 (二審庭前調解) | (一審)
簡介
編輯趙C,1986年7月18日出生,中國江西鷹潭人,男性;其父親趙志榮是一名律師,使用一個英文字母「C」作為孩子的名字。趙志榮表示,為兒子取這名字是希望兒子學好漢語的同時,也把英文學好。此外中國的英語「China」的開首為C,而且以「C」開頭的單詞最多,寓意「人丁興旺」,於是取名字「趙C」[1]。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
」
2005年,趙C以此名字申請第一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成功。2006年8月,趙C申請更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卻遭當地公安機關拒絕[2]。2007年7月6日,他再次向公安部門申請繼續使用該姓名,當年11月9日遭到公安部門駁回,並要求其更名[1]。於是,他於2008年1月4日入稟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狀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1],2008年6月6日,法院一審判決趙C勝訴,並要求公安部門限期辦結其身份證申請[1][3]。公安機關選擇就此上訴;2009年2月27日,雙方在法庭庭外和解,趙C將用規範漢字更改名字,鷹潭市月湖區公安分局將免費為趙C辦理更名手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