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21年1月9日頒佈的規章,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簡稱 | 阻斷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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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公佈日期 | 2021年1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9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國務院部門規章 |
立法歷程 | |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2021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 |
現狀:施行中 |
背景
編輯美國長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並包含了較多「次級制裁」,即禁止或者限制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實施制裁國家(地區)或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進行經貿活動。中美貿易戰期間,特朗普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的部分實體、個人實施了較多「次級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指,「有國家」推行單邊主義,試圖以長臂管轄手段脅迫其他國家企業和個人停止與有關國家的經貿活動;為保護中國個人和企業的利益,商務部制定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1]。
內容
編輯該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制定,將「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適用」(下稱「不當域外適用」)定義為「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該規定內容包括如下五點:要求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不當域外適用後,有義務在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評估不當域外適用的工作機制,就可能的不當域外適用進行評估確認;經評估確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發佈禁令;因不當域外適用造成損失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域追究民事責任;違反報告義務及禁令的,可以予以處罰[1]。
評價
編輯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吳宇宏認為,《阻斷辦法》存在一定漏洞:《辦法》的文本對於阻斷「次級制裁」導致的國內經貿歧視存在瑕疵;《辦法》未規定「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獲得《辦法》下的豁免,存在被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中國的法院起訴賠償損失的風險;《辦法》可能導致有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該《辦法》,以美國對第三國制裁為由拒絕履行對該國企業或個人的合同的風險;現有經貿合同中有關制裁限制與除外的條款是否違反《辦法》尚有疑問;《辦法》可能無法存在域外效力[2]。
《紐約時報》報導,有歐美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規定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根據該《辦法》施加的罰款只能在幾千美元以內。[3][註 1]
註釋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可以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參見: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6, (12): 463 [2021-07-2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06-20).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商务部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问.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21-01-10 [2021-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2).
- ^ 吳宇宏. 艰难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德恆律師事務所. [2021-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2).
- ^ 中国通过《反外国制裁法》. 紐約時報. 2021-06-11 [2021-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6).
- ^ 林勁傑. 學者指效果有限 恐重蹈報復手段. 中國時報. 2021-01-10 [2021-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1).
對於大陸商務部推出《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關學系榮譽教授陳一新指出……大陸現在推出此法主要是針對美國新政府,預為防範,希望拜登不要走特朗普對中那套;但法律能否實際發生效果是問題,畢竟大陸法律沒辦法「長臂管轄」到美國;北京對其他國家或有威懾作用,但現階段美國是不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