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同性婚姻/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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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很wiki,剛剛拋磚就有玉砸了過來。抱歉,把自己不成熟的想法直接放在了條目之中,下次我會注意。--金色葡萄 08:18 2004年2月27日 (UTC)
我對原文中從遺傳學角度看同性婚姻這一節有一些看法:
- 假如同性戀是遺傳的
- 首先同性戀或異性戀不是非黑既白的,從100%的同性戀到100%的異性戀各種階段的層次都有。至今為止遺傳學上沒有找到同性戀遺傳的規則,也就是說,即使同性戀是遺傳的,那麼也並非一或兩個基因影響它的存在,而是一組基因相互關聯,或甚至是一組基因相互關聯加上環境影響。因此同性戀基因完全可能由異性戀人遺傳。這本身就已經證明文中的觀點是異常簡化了事實的。
- 即使在象德國這樣開明的社會中,仍有許多人不願走出櫥櫃。仍有許多人選擇與異性結婚產子。因此贊同同性婚姻與後代基本無關。
- 同性戀者中也有不少人希望有自己的孩子,他們收養或用人工授精、用借母的方法來取得自己的後代。
- 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一樣會去找婚外之歡,一般同性戀伴侶對此更加寬容。一個生活在同性婚姻中的雙性戀者完全可能找一個異性的婚外之歡。
這些都說明,文內的假設和預想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它們過度地簡化了人類的生活和行為,因此它是不存在的。
- 假設同性戀不是遺傳的
上世紀90年代以來對同性戀伴侶撫養的青少年有過多次調查,所有這些研究的結果都表面,由同性戀伴侶撫養大的青少年的性趨向的比例與由異性戀伴侶撫養大的青少年沒有絲毫區別。因此文中的假設沒有任何科學根據,相反與科學調查的結果正好相反。
由此而來我認為這一段沒有任何科學根據,完全是個人意見和假設(而且如上所述是一個與科學數據完全不相符的假設),因此我將這一段移動到這裏來了。
-- Wing 04:44 2004年2月27日 (UTC)
原文如下:
從遺傳學角度看同性婚姻
同性戀的原因並不清楚,有可能是因為遺傳性所決定,因為在其它靈長類動物中廣泛發現同性性交的現象。但也有可能是由於社會心理等因素造成,因為人類的性別意識除了有生理性別還有社會性別之分。
如果同性戀是由於遺傳性所致,那麼同性伴侶雙方的結合併不能將基因傳遞給子代。於是大範圍的推行合法化的同性婚姻實際上將使導致同性戀的基因在基因庫中的頻率迅速減少,可能若干代之後同性戀將消失。
如果同性戀是由於社會心理因素造成,那麼如果同性伴侶雙方按照合法的手續收養嬰兒,則對子代的教育可能造成子代的同性戀發生可能性上升。於是將出現於前種相反的情況發生。
- 您可以加上一些您的觀點,我想維基也不是爭論這個問題的地方。我只需要把所有人的觀點都平等的列舉出來,雖然有的觀點我不一定同意(例如反同性戀)——只要他們NPOV就可以了!:)我傾向於認爲性取向是後天選擇的、可變的。--yacht (Talk)Q 08:23 2004年2月27日 (UTC)
首先我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存在,就是說它只是一個性傾向方面的表現形式,就像在色彩的喜好和對美的追求一樣,這不需要一個原因,也不存在什麼原因,你可以喜歡紅色或者喜歡黑色,你喜歡表現的華麗的美感或是簡潔的美感,這樣的取向方面的存在可以說是遺傳?顯然不是,這是一種選擇?好像也不是,沒有人說出為什麼我喜歡黃色或是喜歡綠色,當然因為愛的人有了一頭金色的頭髮從此就愛上了金色的麥田不在我的討論範圍 (可以說他並不真愛那種顏色,只不過喜歡顏色是一種愛的表達,完全倒置了因果關係)。是否不是遺傳就一定是一種選擇?好像也不可以這樣絕對的對立起來 我反對找不到遺傳的證據就說是一種選擇的看法,我的觀點:性傾向不是一種選擇,它是一種存在,不是每種存在都需要原因 我更傾向於它是一種性方面的性格體現,它是天生的,也是會變化的,但不是自己可以選擇的,(性格的變化只可以說是一種結果,沒有誰的性格會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改變,只是被表現或是隱藏擺了)
鼓吹這個詞?
文章開始一些定義里:「由同性戀權利鼓吹者使用的婚姻的定義是」
「鼓吹」在中文裏是貶義詞,換成中性的「支持」會比較好吧。
加拿大、西班牙
加拿大並不是第三個,因參議院還沒有表決,還早得很。西班牙是已經完全通過,只待正式生效,所以西班牙是第三個。--wooddoo (呼…) 15:45 2005年7月2日 (UTC)
關於加拿大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聯合教會問題,該團體對同性婚姻並未直接表態,只是聯合教會總會修改了章程,在按立牧師的程序上,disregard sexual orientation--不過問牧師候選者個人的性傾向。這個修改議案表決時得到全國會員的40%反對票。說聯合教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恐怕言過其實,僅僅是該教會對加拿大社會的liberal傾向做出了妥協。根據英文版對此做了修改。守夜者 07:38 2006年1月31日 (UTC)
英國
昨天英國也已經通過法律允許同性結婚了,另外其他地區還有不少同性戀的爭權遊行,南非法院也有指示議會修改法律允許同性結婚的行動,是不是都應該加進去。另外本人覺得這些已經是全球性同性結合合法的一個趨勢了,是不是也應該寫進去?--賽賽 05:20:29 2005年12月6日 (UTC)
- 英國的稱為「公民伴侶關係」。[1]南非議會還沒有修改法律。等法律生效再加吧。--Wikijoiner 05:54 2005年12月6日 (UTC)
- 半年過去了,竟然沒發現您跟了恢復,是我沒仔細注意看新聞,不好意思--賽賽 18:07:45 2006年5月13日 (UTC)
前後矛盾
「同性婚姻現在只在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國的馬薩諸塞州是合法的。」
「2004年3月29日:馬薩諸塞州通過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認「公民結合」,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權利。」
守夜者 16:30 2006年6月9日 (UTC)
不矛盾,因為法院判例在先,法律的修正在後。在判例生效時,法律的修正案還沒有生效。這時,同性婚姻是合法的。--Wikijoiner 05:19 2006年6月10日 (UTC)
- 如果修正案在後,是否可以說「在馬薩諸塞州曾經合法,目前不再合法」?這一段條目的內容不準確。另外,關於加拿大,同性婚姻伴侶已經取得平等的民事權利(財產繼承等),但是憲法中的婚姻定義仍然是「男性與女性的結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團體正在推動政府修憲。所以,「同性婚姻在加拿大是合法的」也是不準確的描述,「取得平等的民事權利」不可以等同於「合法化」。當然,這完全是在咬文嚼字,在實際生活中沒有太大的差別;不過,法律就是咬文嚼字。守夜者 21:55 2006年6月12日 (UTC)
- 原寫法有錯,已經修正。簡單的說,仍只是在談,尚未正式立法。Jyi 22:57 2006年6月12日 (UTC)
根據加拿大通過的法律在英文維基的條目en:Civil Marriage Act,確實是合法化了,但是是不是合憲法化了,就不清楚了。如果存在爭議,此條目應該有反映啊。另外,根據en:Constitution of Canada,加拿大憲法是由多部法案組成的,不知寫有「男性與女性的結合」的是哪一部?--Wikijoiner 05:44 2006年6月13日 (UTC)
- 這是約克大學法學教授Peter Hogg在加拿大國會醞釀Civil Marriage Act之前寫的一篇文章《國會的選項》,結合英文維基相關條目,我的解讀是:加拿大國會的做法是折中的,把婚姻的民事權利延伸到同性伴侶,也把婚姻定義修改為the union of two persons;同時,在《憲法》宗教信仰自由的條款保護下,宗教組織可以不承認同性婚姻。國會沒有採用修憲這個途徑,沒有draw a clear line。為了防止將來有人以違憲來challenge這個Civil Marriage Act,法案中給婚姻的新定義設下了限制詞,「for civil purpose」。(我沒有查《加拿大憲法》在何處定義了「婚姻」,只是聽新聞媒體在討論這個問題提到修憲,Peter Hogg的文章中也提到婚姻的憲法定義,應該不謬)。說「加拿大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沒有太大不妥;不過,在習慣法體系中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問題。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守夜者 14:29 2006年6月13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