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陳妍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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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已經由新聞、媒體機構作為內容來源所引用。引用這篇條目的文章是: 不知名記者於2015-03-20所發表的《陳妍希請求當回沈佳宜 婉君高效率》,出自自由時報。 請同時到Wikipedia:新聞報導引用維基百科的內容處加入有關資料。(為免自我提及,本模板僅限於放在條目討論頁的頁頂。) |
錄影紀錄
編輯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資訊收集處。請幫助改進這個條目,使用中立的語氣(而不是愛好者或媒體報導的語氣),移除瑣碎的軼事與未經證實的評論、不合適的列表和連結收集等。Zenk0113(留言) 2015年1月31日 (六) 02:26 (UTC)
- 提出我的看法!我刪除的原則就是藝人的錄影紀錄而已,試想如果所有藝人拍過任何平面媒體、錄影紀錄或是任何參與活動的紀錄都寫上維基的話!這是一場災難。所以我在該藝人的模版"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資訊收集處。"言下之意就是不是所有的資料都可以紀錄於維基的。如果您真的覺得有必要 可以將這些錄影記錄提出第三方證明! 以上是我的想法,歡迎討論! Zenk011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04:11 (UTC)
太詳細的資料,缺點是浪費儲存空間,優點是讓她的粉絲有很詳細的追星參考.現在電腦的儲存空間並不珍貴,Wikimedia上據說就有一大堆極其無聊的檔案,所以我覺得如果用隱藏式的表格的話,讓熱情的粉絲有興趣再去看,也還OK.個人淺見而已.不過如果開始熱烈討論,我會懷疑在Talk Page上耗掉的儲存空間,會超過爭議中的空間.當然吵的也可能不光是儲存空間,可能扯到Wikipedia方針政策之類的問題,那就牽扯到追星族能不能把Wikipedia當作分享追星成果平台的問題,again,我覺得text資料佔不了太多空間,或許該談談這一部份.我個人認為無傷.Wikipedia存在的目的之一,不就在分享知識嗎?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11:17 (UTC)
60.244.227.12 要不要申請個帳號?匿名太過像是在打游擊戰.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12:19 (UTC)
歡迎至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5年2月#提議整頓隱藏模板對隱藏細節內容表示意見。(其他人丟給我的議題) 基本上,要不是幾次退回讓我去申請保護! 那個St089110是不會現身吧! Zenk011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15:28 (UTC)
St089110就是60.244.227.12 嗎?也不一定吧? Anyway, 打編輯戰傷了和氣也不好.我新到 wordpress.com 上加了個網誌,"wikimichellefans.wordpress.com",把爭議中的一些資料放上去,很粗糙,歡迎St089110 and/or 60.244.227.12 上去瞧瞧, 多加指教.: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2月5日 (四) 15:12 (UTC)
陳妍希是基督徒嗎?
編輯我今天(Aug. 5, 2014))加了一個"請求來源"的註記,在陳妍希是基督徒的項目上.沒幾個小時,我的註記就被移除了.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JW19335762743(留言) 2014年8月5日 (二) 14:15 (UTC)
算了,是有一個基督教的網頁報導陳妍希是基督徒.JW19335762743(留言) 2014年8月6日 (三) 02:16 (UTC)
關於各段落裏的「合作演員」
編輯- 建議清理,顯非必要,建議可以通通都移除,如果要找「合作演員」可以到各自作品的條目去找,如果有人對此不滿意的話,建議您自行架設粉絲專用的網站。-P1ayer(留言) 2015年2月4日 (三) 08:52 (UTC)
編輯請求
編輯請求已拒絕
經陳妍希本人請求 請更換圖片 在此附加圖片
--Jyun Yan Huang(留言) 2015年3月19日 (四) 16:51 (UTC)
- …………圖片?--廣雅 范★ 2015年3月19日 (四) 22:40 (UTC)
人物頭像可能涉及侵權
編輯根據上傳者所附來源,可知圖片來自於一部商業電影。據此,圖片不應放在共享。--秋意假髮濃(留言) 2015年3月23日 (一) 11:29 (UTC)
- 說明:即使陳小姐本人同意將照片用於維基百科,但照片的著作權非屬於陳小姐所有,上傳人必須向電影公司請求釋出著作權,否則只能採合理使用,不能放在共享。--秋意假髮濃(留言) 2015年3月23日 (一) 11:35 (UTC)
這張照片應該是來自陳妍希的臉書,我們應該都不知道版權所有人是誰,所以不能斷言陳妍希臉書帳戶的操作人不是版權所有人.但這照片能出現在臉書上,基本上代表臉書這家公司並不介意這個問題.所以我覺得先不必假定這張照片有版權問題,可以先假定這照片沒有版權問題,等到版權持有人(如果版權持有人不是陳妍希臉書帳戶的操作人,我假定陳妍希臉書帳戶的操作人是陳妍希本人或接近她的人)有所抱怨的時候,再來花功夫談這個問題.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05:26 (UTC)
- (:)回應:怎麼會不知道呢?第一,已經可以確定著作權不屬於陳小姐所有,陳小姐擁有她的肖像權,但照片不是她拍的,換言之不是她創作的作品,她是作品中的模特兒,這樣您能接受嗎?第二,圖為商業電影劇照,陳小姐貼在她的臉書而電影公司沒提告,我們只能推定為電影公司默認她公開使用,不等於電影公司讓陳小姐用這張圖,就等於陳小姐擁有這張圖的所有權利。第三,結論是,目前照片根本不應該放在共享,因為非自由圖片,僅可主張合理使用;而維基百科對生者照片的合理使用又有非常嚴格的規範。所以,請陳小姐見文後,趕快找個你的影迷幫你拍一張照,再上傳至維基百科;否則就是請電影公司公開宣佈放棄此照片的一切權利。--秋意假髮濃(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11:30 (UTC)
我沒有意思要抬槓,但是嚴格說來,如果陳妍希使用裝在三腳架上,有自動定時器的照相機的話,這張照片仍然有可能是她的創作,版權屬於她.我承認這可能性不大,但有可能.如果這照片由另一位攝影師所拍,那版權屬於該攝影師,還是攝影師的僱主?是不是又要看情況而定.我不是律師,更不是法官,不敢亂說.但坦白講,著作權這種東西可以扯一大堆.現在既無遭侵權的受害人出來抱怨,我們這些旁觀者又何必打抱不平?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15:29 (UTC)
- 第一,不管是用什麼方式拍攝的,著作權還是歸屬於電影公司所有,不屬於陳小姐或者攝影師,陳小姐擁有她的肖像權,不等於她擁有這張圖片的著作權。第二,維基共享只能放允許商業使用、改作、公開散佈的作品,這張圖完全不符合條件,只能放在本地維基;而且基本上維基百科只允許在條目人物死掉使用有著作權的圖,因為已經沒有機會再獲得自由圖片(人都死了想拍也沒辦法)。您舉的例不是沒可能性,但是沒有來源證明是陳小姐自拍的。第三,這種事不能因為沒有人出來告就含糊帶過了,如果電影公司提告維基百科,以維基百科的影響力,電影公司是有權力請求天價賠償金的。--秋意假髮濃(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18:51 (UTC)
為了這個話題,我竟然得花時間去看"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DVD, 發現這部電影有拿行政院新聞局和彰化縣政府的補助金.美國聯邦政府出版出來的東西,不都是 "Public Domain"? 我說我不是律師,更不是法官,不敢亂說,同時鑑於法官佔人口比例數不高,我假定閣下也不是法官,所以所謂"不管是用什麼方式拍攝的,著作權還是歸屬於電影公司所有,不屬於陳小姐或者攝影師",我直接先打個大問號上去. 身為納稅人,我憑什麼要相信群星瑞智和SONY Music 該拿走所有的利益? 再談維基百科被告的風險, 我相信維基媒體基金會在台灣沒什麼資產,任何合理的電影公司應該不會在台灣告這個基金會.至於美國的維基媒體基金會,我看他們的版權政策什麼的極為冗長,想必出自專業律師之手,真有電影公司走到那一步的話,不正可以讓我們看熱鬧?我看所謂天價求償的可能性,杞人憂天的成分較高.當然我同意,最好的做法還是那張照片的攝影者,上載那個檔案,但是如果那個人是陳妍希的話,顯然她是要別人幫她而且的確也有人幫她.問題是幫了之後,我們這些旁觀者七嘴八舌的東吵西吵,浪費一堆時間.隨便再提一個可能的狀況,如果那張照片是由陳妍希提供照相機,託在場的專業攝影師幫她拍,那版權又歸誰?所以我看陳妍希在這件事情上保持沉默,可能是最好的做法.我仍然建議"先不必假定這張照片有版權問題"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最符合維基百科編者和讀者的利益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6日 (四) 14:20 (UTC)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6日 (四) 14:35 (UTC)
- 我不敢相信閣下竟有此言論。第一,中文維基百科不是台灣維基百科,不是中國維基百科,是美國人創的,它的網站設在美國,所以一切規範必須按照美國法律走。回到這張圖的問題,我們先講都同意的部分,這張圖是出自一部商業電影的劇照,不管您如何假定、推測、假設等等,這張圖的著作權分明不屬於陳小姐所有;退一萬步講,倘若這張圖真屬於陳小姐所有,也該由她本人提出釋出權利的聲明,而不是由閣下在這邊練臂力一直凹。我一開始也說過了,解決這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陳小姐的粉絲,去找她本人拍N張個人照上傳到共享,她高興穿原戲服在原地點重拍也行,只要不用商業電影的圖不就結案了?最後,該圖片已送交存廢討論,是否保留交由共享管理員決定。--秋意假髮濃(留言) 2015年3月27日 (五) 16:48 (UTC)
閣下鐵口直斷,這張照片一定不合維基共享資源規範,我則認為它有可能合於規範,落在灰色地帶,建議把頭轉過去,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再說.原因當然在於我認為這張照片比較漂亮,而如果陳妍希想要在維基百科上呈現比較漂亮的一張照片,合情合理,也符合我作為維基百科讀者和編者的利益.它當然也可能不合規範,但這話不是你說了算,我要點出這一點.就因為這網站在美國,天高皇帝遠,更適合把頭轉過去當沒看見.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8日 (六) 03:04 (UTC)
- 無言。陳妍希覺得這張照片比較漂亮,所以就可以放在共享,反正網站在美國天高皇帝遠,大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你這不擺明了明知侵權,還要繼續下去?你說這張圖合於規範,那好,請你提出證明,要有電影公司的公開且正式的公告,聲明允許任何人對這張圖可以用於商業,任意改作且任意散佈,否則請閣下不要再說這種言論,會讓我認為陳妍希是盜版行為的幫兇!最後,我建議都不用再多說了,一切由維基共享的管理員決定是否刪除。--秋意假髮濃(留言) 2015年3月28日 (六) 11:40 (UTC)
"無言"之後還一堆......我不是在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在一個言論自由的平台上發言嗎?倒有點感覺像羅智強上華視對上周玉蔻時,所說的"跳針".我只說"我則認為它有可能合於規範",白紙黑字.而且我不用重複質疑電影公司擁有版權的說法吧?我主要在維護維基百科讀者欣賞我認為好看的照片的權利,事實上,我就見過網友的評論,有人是比較喜歡前一張照片.這見仁見智,無可厚非.這裏不是一言堂.但我個人絕對是比較喜歡這一張照片,權衡利弊得失,覺得先假定它沒有問題比較明智.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30日 (一) 10:59 (UTC)
- 你到現在還在凹什麼,看不懂。第一,你也提不出這張圖是自由圖片的證明,你的說法是沒有人去告,所以大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第二,維基共享就不能放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規則也不是我創的;第三,你在那扯什麼羅智強周玉蔻的,要扯大家來。我也來扯,假設我們知道陳妍希今天酒駕開車,反正沒有撞死人,因為她有很多粉絲,所以警察也不應該抓她,等到有撞死人再討論要不要抓,這樣可以嗎?所以一連串討論到現在,到底是誰在跳針?--秋意假髮濃(留言) 2015年3月30日 (一) 12:37 (UTC)
為了避免讀者不知道我們在吵什麼,這張照片可在此找到. https://wikimichellefans.wordpress.com/?p=96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6月6日 (六) 01:30 (UTC)
- 臺北維基人聯合部落格有一篇文章那些年,我們一起幫忙的沈佳宜,其實有針對此事提出處理方式--Wolfch (留言) 2015年6月6日 (六) 08:31 (UTC)
沒必要在演藝人員的文章上談統獨問題
編輯"陳妍希美照"
編輯另一張曾被命名為"陳妍希美照"的照片可以在此找到
https://wikimichellefans.files.wordpress.com/2015/06/michelle_beautiful_picture.png
分享一下對維基共享圖片的觀察.凡是美國聯邦政府的照片,都可以自由地放在維基共享上.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美國聯邦政府絕對不會宣傳公開發表對自己不利的照片,所以基本上,維基共享適合作為美國聯邦政府的宣傳工具.如同新華社是中共政府的宣傳工具.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8月7日 (五) 15:06 (UTC)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9月28日 (一) 13:04 (UTC)
另一張照片
編輯又有一張陳妍希的照片可在此找到 https://wikimichellefans.wordpress.com/a-michelle-chen-photo-found-on-wikipedia-on-oct-25-2015-2/
該張照片被上傳到維基共享時被標明為出自陳妍希的經紀公司,不過仍有編者"太刻薄"質疑. 我不知道它能存在多久,也沒那麼大的興趣了.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10月25日 (日) 17:47 (UTC)
分享一下 :
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 :
維基百科絕對不是官僚體制。應該通過討論、達成共識來化解糾紛,而不是盲目跟隨預設的方針和程序。要避免編寫過分冗長的指示。如果您認為某人發表意見、提名等的程序有問題,這並不等於應該馬上否決這次發表。請尊重維基百科方針與指南的精神,而不是照本宣科執行規條。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07:25 (UTC)
陳妍希之子
編輯@Enrico Chou:請參閱WP:BLPNAME:
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主角家人)的姓名時,應仔細考慮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滿足下列情況,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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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第三方已發表來源曾廣泛提及他們的姓名,但這些來源對他們的介紹都只有寥寥數語,如輕微事故、刑事犯罪和突發公共事件。
- 他們與條目的主題並無直接關聯。
- 未滿18歲,由此應在私隱方面受到進一步的保護,以防遭到侵害。
陳妍希之子未滿18歲,僅因為與陳妍希有關才在第三方來源中被提及姓名,因此應進一步保護私隱,不應寫下其姓名,即使其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CaryCheng(留言) 2024年6月20日 (四) 15: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