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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貸款通則:銀行貸款相關的根本大法。
銀監
編輯三辦法一指引
編輯項目資本金要求
編輯項目類型 | 最低資本金比例 |
---|---|
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 |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 20% |
鐵路、公路項目 | 20% |
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 | 20% |
機場項目 | 25% |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註 1] | 20% |
房地產開發項目 | |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 | 20% |
其他項目 | 25% |
產能過剩行業項目 | |
鋼鐵、電解鋁項目 | 40% |
水泥項目 | 35% |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多晶矽項目 | 30% |
其他工業項目 | |
玉米深加工項目 | 20% |
化肥(鉀肥除外)項目 | 25% |
電力等其他項目 | 20% |
城建類企業
編輯基礎設施建設
編輯土地一級開發
編輯政府購買服務
編輯PPP項目
編輯
國務院
編輯- 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 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
- 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 企業募集資金用途不得用於償還一類債務。
財政部
編輯- 國發19號文的補充。
- BT項目新老劃斷,後續只允許委託代建方式。
- 不得承擔土儲職能,不得注入儲備地,不得以儲備土地預期收入作為償債來源。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劃撥地用於經營性開發的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 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不得擔保或提供抵質押。
- 企業不得承擔土儲職能,2017年3月31日前整改完畢。自2016年1月1日起,銀行不得發放土地儲備貸款。
- 土地徵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置補償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可採用政府釆購。
- 不得以儲備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問題地土地融資——受限資產。
- 土地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土地前期開發項目按合同嚴格履行義務,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掛鈎。
- 地方政府不規範的融資擔保行為,應於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不得接受政府及其部門任何擔保。對於企業對政府及其部門提供擔保的,因地方政府唯一合法融資方式為發行地方債,其餘都屬違規舉債,為違規舉債提供擔保的,也應一併整改。
- 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 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
- 規範政府投資基金和PPP項目運作。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 是否在負面清單(嚴禁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實施。按照財預〔2017〕87號和財綜〔2016〕4號,土地徵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服務,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不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
- 是否納入預算(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 87號文後必須整改到位,整改截止日2017年10月31日。
- 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穿透審查融資主體資本金來源。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意注入時點,考慮新老劃斷後期整改)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 企業參與的政府投資基金,是否存在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作出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者通過結構化融資安排或採取多層嵌套等方式將投資基金異化為債務融資平台。
- 企業參與PPP項目,對於未落實項目資本金來源、未按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相關信息沒有充分披露的PPP項目,不得提供融資。(是否符合財經〔2019〕10號文、政府投資條例,是否涉及增加政府隱性債務,是否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
- 是否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向社會資本回購投資本金、承諾固定回報或保障最低收益的?或者簽訂抽屜協議政府或政府出資方兜底項目風險?
- 是否存在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平台公司參股並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PPP項目?社會資本方實際只承擔項目建設、不承擔項目運營責任,或政府支出事項與項目產出績效脫鈎的?
- 未經法定程序選擇社會資本方的。未按規定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或規避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自行以PPP名義實施的。
- 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
- 未按規定及時充分披露項目信息或披露虛假項目信息,嚴重影響行使公眾知情權和社會監督權的。
- 對於存在第1項情形,已入庫項目應當予以清退,對於存在第2至5項情形的,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
參考資料
編輯
備註
編輯- ^ 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費公路)、鐵路、城建、物流、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領域的補短板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降低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但下調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實行審批制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明確項目單位按此規定合理確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實行核准或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與金融機構可以按此規定自主調整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國發〔2019〕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