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即時聊天頻道導則/防止侵害他人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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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編輯本準則旨在綜合並修訂若干關於侵害他人行為的規則。
1. 簡稱
編輯- 本準則可以引稱為「防止侵害他人行為準則」。
第I部 騷擾
編輯2. 釋義
編輯- 騷擾行為是指,任何個體針對特定的單獨個人所做的一連串蓄意行為,而其行為是在缺乏正當目的的情況下,為使受害者受到驚嚇、煩擾、折磨或恐慌。
- 任何個體只有通過以特定模式進行上述行為時,才會被判定為對他人進行騷擾。
- 除受害者認為自身受到騷擾外,任何明事理的旁觀者亦認為在相同情況中,被告作出的疑似騷擾行為不合理,才能夠裁斷被告騷擾受害者。
- 任何對他人騷擾的個體,一經循控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 在本部中,特定模式是指——
- 任何個體不恰當且重複地回覆某人,且在該人通過任何方式表達拒絕的意圖後,依然持續該行為;
- 任何個體在瞭解到某人不接受他人對其實施的某種行為時,依然對該人實施該種行為;或
- 任何個體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與該人進行私訊,且在該人通過任何方式表達拒絕後,依然持續該行為。
3. 控訴方的限制
編輯- 騷擾行為只能由受害者控訴,其他人申請的控訴皆視為無效。
4. 抗辯理由
編輯- 對於被控騷擾的個體,只有以下情況才能夠作為他的免責抗辯理由——
- 有關行為僅是為了站務目的;
- 有關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難以被理解為帶有惡意或敵意;或
- 受害者於發生騷擾行為發生後的七日內沒有提出控訴。
5. 刑罰的考量
編輯- 被告人若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惟受害者接受道歉的情況下,管理員須酌情減輕甚至免除懲罰。
- 在受害者沒有接受或拒絕接受被告人真誠道歉的情況下,管理員可考慮酌情處理。
- 被告人若不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不論受害者是否接受,都不能作為減刑因素納入考量。
第II部 準則的規定
編輯6. 準則的適用範圍
編輯- 除其他規則條文明示外,本準則條文不會影響其他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