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条规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2年9月26日) |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2年9月26日) |
《中日修好条规》,日本方面称《日清修好条规》,是清朝与日本在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签订的双边条约。日本大使为大藏卿伊达宗城,而清朝大使为直隶总督李鸿章。
签署日 | 1871年9月13日 |
---|---|
签署地点 | 大清天津 |
生效日 | 1873年4月30日 |
失效日 | 1883年?4月30日 |
签署者 | 李鸿章 伊达宗城 |
缔约方 | 清朝 大日本帝国 |
语言 | 汉语、日语 |
主要内容
编辑这是一条平等的条约,甲午战争发生前仍具有效力。具体内容大致为:
称谓之争
编辑这是清朝与明治日本签订的第一份条约(条规)。在谈判之际,中方代表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要求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并反对将日本的“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与此相对的,日方代表对于条规中中方使用“中国”一词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要求“约内两国相称,明书国号为正”。对此,中方强硬地回应道:“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改”。中方代表认为“中国”乃是与“大清”对等、对外亦可使用的国号,不能改变。最后双方商定条约起首处以“大清(国)”和“大日本(国)”并称,而中文文本内是否与“大清”同等使用“中国”之称,则随中国之便。[1]
参考文献
编辑- ^ 清朝时期“中国”作为国家名称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 [2023-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3).
参见
编辑- 《中日通商章程》:与《中日修好条规》同日签定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