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匪,即清剿土匪。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山川各异,历朝历代都有大量所谓土匪:这里的“土匪”有时指的是真正的杀人越货、占山为王的落草之草寇;有时是被政治军事对手贬称为土匪。对于前者,一般来说,在政治清明时期匪患较少,而动乱时匪患则大。

清朝的“剿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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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入关后,有大批反清复明志士开始在滇黔地区、东南沿海持续反抗满洲人的民族征服:在滇黔山区的反清复明军队被清廷称为土贼,在东南沿海的被称为海寇。清廷对李定国的持续攻击和茅麓山的围攻以及海禁就被称为所谓“剿匪”。

到了晚清,由汉地农民组成的太平天国起义反抗清朝统治,被清朝视乱匪、流寇,不断全力剿灭,曾国藩等大员多次称平定太平天国为“剿匪”,而太平天国多被贬称为“粤匪”、“长毛贼”等类似字眼。另外,同时起义的捻军亦被称为“捻匪”,朝廷亦把其当作山匪处理,全力围剿。

中华民国的“剿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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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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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北伐后,由中国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视当时在南方拥兵自重、割据山区的中国共产党为匪帮(最常出现的用法为“赤匪”或“共匪”)。蒋中正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中国工农红军发动大规模“围剿”。当时,围剿中国共产党的军事行动称为“剿匪”或“剿共”。1931年5月12日,蒋向国民会议提出《剿灭赤匪报告案》,指出:“国民政府与全国人民当前最急要之工作,亦莫过于扑灭赤匪……近年以来,受赤匪荼毒最烈而最惨者,厥惟江西湖南,而湖北次之。今试即就赣、湘二省有形之损失言之,其统计已至堪惊人,江西人民被匪惨杀者约十八万六千人,难民之流亡者约二百十万人,各县被匪焚毁之民房约十万余栋,财产之损失约六万万元……以各地受匪残害之种种事实言之,赤匪之存在与蔓延,不惟于中国民族生存与发展不能相容,且于全国人民各个人之生命与生计不能并立……赤匪不仅使吾全国人民受物质上之有形损害,其处心积虑所蓄之阴谋,乃在于赤色帝国主义卵翼之下,直接利用青年男女农民工人,以破灭吾国之社会基础与经济基础,而间接亦即所以破灭青年男女农民工人自身之生命。盖吾国之社会基础为家庭,而家庭之新生命即为青年男女,设匪一方利用青年好奇心理之弱点,煽惑青年男女为种种反叛家庭之惨害举动,而社会唯一基础之家庭为所破坏矣。他方更乘青年血气未定之弱点,诱使一般青年男女自由纵欲,则家庭之新生命又为所戕贼矣。若使此种破灭社会基础之祸患未除,则中国民族非至灭种不止”。

一系列以“剿匪”为名的军事单位,如“剿匪总司令部”等,在两次国共内战时期使用,并持续使用到1949年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退守台湾后,直至中华民国政府结束动员戡乱。第二次国共内战开始后,中国共产党对在东北地区消灭国民政府支持的地方武装、杂牌军的军事行动,亦称之剿匪

白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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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民政府将共产党视为赤匪相对应的,苏维埃政府也将蒋介石与国民政府视为蒋匪、白匪、白狗子、蒋帮,并在建政以后延续了剿匪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剿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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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于1950年3月16日开始动员150万军队围剿土匪(大部分是抵抗共产党而未撤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国军游击队,还有部分是不服从共产党政策的乡绅),剿匪和镇反运动是一明一暗的行动,前者针对公开的武装反抗中共的群体,后者针对所谓敌特反坏右等黑五类分子。[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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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50年3月16日 全国展开大规模剿匪斗争. [2011年5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