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春(?—?),清朝官员,本籍闽县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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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春于1843年上任淡水厅大甲中军守备,为台湾清治时期的地方官员,该官职主要从事大甲地区武职事务,品等不高,只为正七品以下。

1848年刘绍春担任竹堑北路右营游击,1853年任噶玛兰都司,但因噶玛兰地方民乱,导致台湾府抚民理番通判董正官被杀,遂被革职。

官衔
前任:
汤得陞
淡水厅大甲守备
1843年上任
继任:
曾廷亮